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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监管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来源:日期:2017-11-20 16:25字号:    
  为保证光明区市场监管和食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一)1.按规定承担辖区商事主体监督检查,掌握商事主体基本情况;按规定承担辖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2.按规定监督管理辖区商品交易市场,查处集贸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和其他商品市场内一般违法经营行为。3.按规定开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日常监督检查、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行为查处,收集和报告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按规定开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后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辖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4.按规定开展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查处和事故、投诉的调查处理,收集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信息。5.按规定查处辖区市场计量违法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6.按规定处理辖区消费投诉举报;配合开展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样及后处理工作。7.按规定承担辖区广告监督检查,查处广告违法行为。8.承担辖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查处明码标价违法行为。9.依法查处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按规定查处辖区无证经营食品违法行为。10.承担200平米以下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现场审查工作。11.承办辖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8.个体工商户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7.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28.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29.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30.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31.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32.广东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3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34.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35.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36.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37.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38.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39.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40.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41.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42.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4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44.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52.典当管理办法
  5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5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55.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56.招标投标法
  责任单位:光明所、公明所、新湖所、玉塘所、凤凰所、马田所。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各监管所单位负责人 
  1.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落实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组织开展本所职权范围内的执法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3.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到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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