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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6-05-31 18:41字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编委: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编委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发〔2014〕10号文件精神,设立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设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挂深圳市质量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的行政机构,分别负责市场和质量、食品药品等领域的日常监管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划入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和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着力构建“大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大力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切实发挥大部门综合优势,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则,着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加快建设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2.着力构建“大监管”体系。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宽进严管,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市场行为,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制定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标准,实现监管职责全覆盖;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完善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机制,全面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多元协同监管。
  3.着力构建“大标准”体系。大力推进深圳标准建设,健全深圳标准实施的保障机制,以国际一流标准为标杆,加快打造更高水平的标准体系,制定更高水平的深圳产品、服务、安全、环保等方面标准,建立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多层次、创新性、引领性的先进标准体系,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行业协会参与打造深圳标准的格局,全面提高深圳标准的国际国内认知度,树立深圳品牌信誉,增强深圳国际竞争力。
  4.着力构建“大质量”体系。大力推进深圳质量建设,完善质量强市建设的规划政策体系,构建质量导向的体制机制,以标准促进质量,以质量引领发展,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城市、生态和政府服务等领域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更少的资源消耗、更低的环境成本,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打造质量型增长、内涵式发展的新格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价格监督检查以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商事主体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调督促相关审批许可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商事主体加强监管;组织实施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三)依法承担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监督检查以及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责任。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五)统筹推进深圳标准建设,牵头制定深圳标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行业各领域采用国际一流标准,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服务、安全、环保等方面标准,建立健全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深圳标准体系;组织开展标准基础和前沿研究,推进深圳标准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深圳标准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依法开展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
  (六)统筹推进深圳质量建设,牵头制定深圳质量和质量强市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城市、生态和政府服务等领域质量全面提升;推进深圳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深圳质量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依法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责任。
  (七)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责任。负责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组织实施专利优惠、鼓励政策和措施;依法承担专利、商标、特殊标志和著作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指导著作权贸易活动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援助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建立有利于新技术应用的新型准入和监管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应急管理和产品召回的监督实施工作。
  (九)统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性规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十)组织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以及药品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指导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一)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行为。
  (十二)按规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处理消费者投诉。
  (十三)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及检验检测机构。
  (十四)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责任;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及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内设32个处室:
  (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内设6个处室:
  1.秘书行政处(公共关系处)。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督办、接待、固定资产管理、装备、政务公开、宣传、舆情应对和形象建设等工作。
  2.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
  承担党务、机构编制、人事、外事、社保、计划生育、工青妇、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3.监察处。
  承担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工作;查处行政违法和执法违纪案件;组织开展本系统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委机关的监察工作并指导下属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4.法规处。
  拟订市场和质量监管立法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5.财务审计处。
  负责组织本系统部门预算、决算及财务核算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收取和上缴各项非税收入;负责本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本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监管创新处。
  牵头市场和质量监管领域重大政策制定;负责大市场、大监管、大标准、大质量体系创新以及其他市场和质量监管领域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课题调研,推动简政放权、监管方式转变及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出完善市场和质量监管体系建设草案;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二)市市场监管局内设14个处室:
  7.市场监管综合处。
  承担市场监管日常业务的协调、综合性文稿等综合性事务工作;负责市场监管业务的督办反馈;承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交办的综合性工作。
  8.市场处。
  负责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完善市场监管治理机制;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对法律法规政策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和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整治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
  9.标准处。
  指导深圳标准建设,推动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打造深圳标准的格局;统筹深圳标准法规体系建设,拟订深圳标准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深圳标准指导意见和行动计划,推进经济、社会、文化、城市、生态和政府服务等领域的深圳标准建设;推动各行业各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制定更高水平的深圳产品、服务、安全、环保等方面标准,建立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多层次、创新性、引领性的深圳标准体系;宣传推广深圳标准理念,组织开展标准基础和前沿研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标准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深圳标准认证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深圳标准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10.质量处(认证监管处)。
  指导深圳质量建设,推动建立质量引领、创新驱动、内涵发展、绿色低碳的质量型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深圳质量工作机制,促进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质量发展格局;统筹深圳质量法规体系建设,拟订深圳质量和质量强市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加强质量政策措施与产业、科技、金融、财税、环境、人才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协同;组织拟订促进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城市、生态和政府服务等领域质量的全面提升;宣传推广深圳质量理念,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深圳质量指数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深圳质量实施情况考核评价;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和认证监管工作,管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开展质量状况分析及产品质量问题集中整治,依法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
  11.公平竞争管理处。
  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授权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和案件调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12.知识产权促进处。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指导、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管理知识产权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组织实施重要行业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研究。
  13.知识产权保护处。
  承担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代理市场规范整顿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承担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14.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指导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对消费者重点关注的商品和服务,组织进行调查、评价工作和行政指导;承担消费教育引导,开展消费者素质教育,推动经营者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15.企业信用监管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
  组织构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体系;组织实施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指导监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组织指导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工作。
  16.广告处。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管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广告监测工作;核发广告登记证;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17.计量处。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管理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检定人员,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监管市场计量行为、商品量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管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计量认证实验室;监管能源计量工作。
  1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依法组织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及充装)、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检查、监督抽查、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指导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业务;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信用监管;组织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指导特种设备风险预警;组织调查处理有关特种设备投诉和事故。
  19.电子商务监管处。
  监管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拟订电子商务市场规范与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的行为;承担开展电子商务的网络监测工作;指导电子商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
  20.前海发展促进处。
  拟定市场和质量监管职能范围内促进前海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服务前海发展工作;指导和管理前海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工作;参与前海发展政策的调研、制定工作。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设12个处室:
  21.食品药品监管综合处。
  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日常业务的协调、综合性文稿等综合性事务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管业务的督办反馈;组织开展全市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和指导全市性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承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交办的综合性工作。
  22.食品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处。
  组织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拟定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发证检验;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牵头组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许可审查工作;按规定负责审查、发放酒类批发许可证。
  23.风险监测管理处。
  承担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性规范),并按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风险交流工作;负责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统一收集、分析、监测食品药品舆情信息并提出应对建议;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
  24.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环节抽查及后处理;组织开展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按规定开展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25.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拟定酒类流通政策;掌握分析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流通环节和酒类抽查及后处理;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按规定开展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指导酒类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查获涉嫌假冒或消费者投诉的酒类商品进行检测鉴定。
  26.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处。
  承担食品餐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食品餐饮环节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餐饮环节抽查及后处理;组织开展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按规定开展食品餐饮环节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开展我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工作。
  27.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后处理;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28.药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承担药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置、药物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药品生产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药品生产环节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再评价工作;承担受上级部门委托的药品注册及生产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29.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处。
  承担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及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规定开展药品流通环节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实施药品流通及使用的抽样检验工作;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30.医疗器械生产安全监管处。
  承担医疗器械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开展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承担受上级部门委托的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环节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不良事件监测。
  31.医疗器械流通安全监管处。
  承担医疗器械流通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流通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流通及使用的抽样检验工作;承担受上级部门委托的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不良事件监测。
  32.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及标准;指导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安全检测、评价及其体系建设;承担受上级部门委托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按规定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四、人员编制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机关配备行政编制213名(其中市市场监管局机关80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75名),雇员28名(专业技术雇员2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雇员6名、工勤雇员20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正局级),副主任4名(正局级2名,分别兼任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副局级2名);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配备副局长2名(均为副局级,其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名副局长兼任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不占该委编制和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4名(32正52副,其中,市市场监管局14正20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2正18副)。
  五、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
  (一)直属单位。
  1.设立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副局级),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管理,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业务指导,以自身名义开展市场和质量、食品药品领域大要案、跨区域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移送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全市专项重大执法活动,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各辖区机构的执法工作,承担集中投诉举报等大批量案件线索的处理和指导工作,按规定负责案件审核工作等;局领导职数3名(1正2副)。不再保留原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原市药品监督执法监察大队、原市市场监管局肉类市场监督管理所。
  2.将原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分局更名为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划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管理,业务接受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以市市场监管局名义组织开展商事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3.将原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更名为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划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管理,业务接受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以自身名义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派出机构。
  1.辖区局。设立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管理局,为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的派出机构,均为正处级,全称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业务指导,依法承担辖区市场和质量、食品药品等领域的日常监管工作,以自身名义开展辖区内工商、质监、知识产权、价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工作;局领导职数40名(每个局1正3副)。不再保留原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分局,原市药品监管局直属、宝安、龙岗分局。
  2.监管所。各辖区局共设置57个监管所,为辖区局的派出机构,均为正科级,全称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合署办公;所领导职数57名。不再保留原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53个监管所。
  (三)不再保留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独立建制。
  以上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与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事权关系。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本系统政策制定、决策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责;统一负责委、局的人财物管理及行政后勤、党务、纪检监察、会务、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综合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行业日常管理,可以“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行政管理,除涉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制定、业务改革、事权划分等重大事项以及人财物管理外,日常性业务工作可以“局”名义发文,但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文件须以“委”的名义行文。
  (二)调整食品药品议事协调机构。将市、区(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调整为市、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为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议事协调机构。其中,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区(新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新区)相关单位以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区(新区)有关部门或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制及经费由区(新区)保障。
  (三)部门职责分工。
  1.有关证照管理职责分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无证经营”以及其他违反许可经营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许可监管部门推送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许可监管部门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各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许可经营项目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无证经营”以及其他违反许可经营规定的行为;已取消行政许可的原许可经营项目,由行业或品种的原许可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经营行为,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监管。
  2.与市经贸信息委有关职责分工。一是市经贸信息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监管(包括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及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含运输、藏储)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督管理。二是市经贸信息委负责水产品养殖许可等相关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是市经贸信息委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四是市经贸信息委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五是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规范禽类经营交易行为等。市经贸信息委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计生委有关职责分工。一是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性规范)制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计生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二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市卫生计生委给予协助配合。三是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伤病人员医疗救治,依法参与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和诊断并出具技术调查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处理,负责查封流通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污染食品的召回。四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一是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二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三是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5.与市城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一是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未经城市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已经城管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二是城市管理机构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油生产、精炼加工、分装罐装企业及食用油使用的监督管理。
  6.与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一是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协调联动与考评机制,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承担日常监管责任;区直相关部门、街道负责配合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本辖区食药品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协助执法工作。二是落实辖区政府对辖区派驻机构主要领导的协管职能,各辖区机构主要领导由市主管部门主管,由驻在区(新区)协管,其任命和年度考核均要征求区(新区)意见。
  (四)各区(新区)承担的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划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
  (五)事业单位。
  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更名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举报申诉中心更名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咨询举报申诉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审查中心更名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审查中心。以上单位更名后划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管理,业务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
  2.原市市场监管局管理的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数字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高新技术计量站、市纤维纺织检验所)、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市物品编码所)划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管理,业务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
  3.将原市市场监管局管理的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划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管理,业务接受市市场监管局指导。
  4.将原市市场监管局管理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以及原市药品监管局管理的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药师注册管理中心、市药品行业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市药品检验所(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划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管理,业务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
  5.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的挂靠部门由原市市场监管局调整为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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