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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3年深圳市非医用口罩等4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告

来源:日期:2024-03-25 17:17字号:    

深市监通告〔2024〕43号

  2023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市非医用口罩,老视成镜、护目镜、游泳眼镜、太阳镜,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首饰,老人手机、按摩器具等4类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产品为非医用口罩,老视成镜、护目镜、游泳眼镜、太阳镜,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首饰,老人手机、按摩器具。

  共抽查了我市288家受检单位763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22批次。其中,生产领域抽查了136家受检单位403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5批次;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了128家受检单位328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3批次;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平台抽查24家受检单位32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4批次。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非医用口罩

  抽查了我市17家受检单位30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批次。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6家企业共8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抽查依据《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19)、《儿童口罩技术规范》(GB/T38880-2020)、《普通防护口罩》(T/CTCA7-2019)等标准要求,重点对非医用口罩产品的“(颗粒物)过滤效率”“细菌过滤效率”“呼气阻力”“吸气阻力”“通气阻力”等5个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颗粒物)过滤效率”

  (二)老视成镜、护目镜、游泳眼镜、太阳镜

  抽查了我市51家受检单位110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6批次。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8家企业共11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批次。

  抽查依据《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13511.1-2011)、《配装眼镜第3部分:单光老视成镜》(GB/T13511.3-2019)、《游泳眼镜》(QB/T4734-2014)等标准要求,重点对老视成镜(GB13511.1-2011)产品的“顶焦度偏差”“两镜片顶焦度互差”“可见光谱区透射比τv”“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允差”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测,对老视成镜(GB/T13511.3-2019)产品的“顶焦度偏差”“顶焦度互差”“透射比性能”“材料和表面的质量”等7个项目进行检测,对护目镜产品的“结构”“头箍”“镜片的外观质量”“可见光透射比”等4个项目进行了检测,对游泳眼镜产品的“镜片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镜片紫外性能”“镜片顶焦度允差”“镜片间顶焦度互差”等9个项目进行了检测,对太阳镜产品的“结构”“镜片的材料和表面质量”“透射比及分类的要求”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允差/偏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允差”“镜片紫外性能”。

  (三)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首饰

  抽查了我市189家受检单位575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0批次。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18家企业共96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2批次。

  抽查依据《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11887-2012)、《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GB28480-2012)、《珠宝玉石鉴定》(GB/T16553-2017)等标准要求,重点对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首饰产品的“贵金属含量”“有害元素”“珠宝玉石鉴定”“质量允差”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质量允差”“印记”“宝玉石鉴定”。

  (四)老人手机及按摩器具

  抽查了我市31家受检单位48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5批次。其中,在流通领域抽查到标称深圳生产的22家企业30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4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943.1-2011)、《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4943.1-202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2005)等标准要求,重点对老人手机产品的“电气绝缘”“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布线\连接和供电的基本要求”“直插式设备”“发热要求”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辐射杂散骚扰”“AC电源输入/输出端口的传导连续骚扰”“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直插式设备”“发热要求”。对按摩器具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等16个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结构”“电源端子骚扰电压”。

  三、抽查警示

  在此,提醒深圳市生产者、销售者:

  第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第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附件:2023年深圳市非医用口罩等4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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