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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4-01-30 16:28字号:    

深市监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高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15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并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公示、集体决策、项目储备、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活动,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本规程规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包括下列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级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由地方承担的工作项目。

第二章  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第五条  申请本节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归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管理和统计,并且符合相应资助或奖励条款规定条件。

  第六条  实施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工作奖励。奖励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择优给予50万元奖励,本项目每年评选不超过50家,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人获评本条规定的奖励的,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当年度深圳市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积极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工作,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高价值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机制,将发明专利培育布局、专利合作条约运用等业务情况纳入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评价要素,强化高价值专利评价导向;

  (三)申请人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未来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培育布局、海外发明专利培育布局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四)在专利产品销售、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或者获得专利奖等转化运用方面以及专利保护方面取得较好成效,或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较大突破。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其他反映申请人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后资助。支持企业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推动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创新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资助标准为:给予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每家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或技术研发活动,并且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点规划发展方向;

  (三)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佐证材料;

  (三)《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相关佐证材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废止前符合原规程第九条资助条件,且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以按照原规程给予资助。

  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二)获评广东省专利奖或杰出发明人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杰出发明人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三)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五)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申请人申请该项奖励的,应提交领款账户信息。

第二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第九条  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未获得过深圳市优势示范单位(企业)以及本条规定的资助;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成效;

  (四)近2年内知识产权创造或布局成果显著;

  (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或服务起到重要支撑作用,或已对外运营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运用成效;

  (六)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七)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申请人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建设及人才培养成效相关材料;

  (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领域工作成效相关材料;

  (四)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占研发投入比例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实施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支持深圳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已获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不重复资助。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工作载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三)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承诺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版权保护及管理制度、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人员相关材料;

  (三)版权登记证书及清单;

  (四)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在作品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相关材料;

  (五)软件正版化率达100%的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六)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资助标准为:对于已向广东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联盟秘书单位或者发起单位,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二)联盟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点规划发展方向;

  (三)联盟已向广东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四)联盟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五)联盟成员单位上年度知识产权创造成果显著;

  (六)联盟上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对深圳市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以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导航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以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联盟备案相关材料;

  (三)联盟章程;

  (四)联盟成员单位相关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权属材料;

  (五)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充分发挥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资源积极作用,促进专利技术、专利设计实施运用,对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创新成果促进专利权转化运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

  (二)申请人从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专利权许可或者转让,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者登记,且其专利许可备案或者转让登记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三)有关专利权被许可或被转让到深圳市。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的佐证材料;

  (三)专利许可、转让的相关合同及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转让登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四)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票据、银行回单。

  第十三条  实施专利转化对接活动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专利技术、专利设计的转化对接活动。资助标准为:参考对接活动的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同一申请人每年可以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积极促进深圳市专利转化工作,组织开展服务深圳主体的专利转化对接活动,促成深圳主体实施专利出让或许可合计50次以上;

  (三)活动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且相关专利许可或转让合同已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四)活动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专利转化对接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接活动;

  (五)相关对接活动须免费向深圳主体提供。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活动已完成的,需提交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总结(含活动背景情况、时间地点、活动形式、参与单位、活动效果等);

  (三)活动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需提供活动方案以及有组织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实施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资助标准为:对于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导航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对于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导航项目,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3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限报2项。本条规定的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50项,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拥有稳定办公场所,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二)项目已完成的,导航报告或分析评议报告的完成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且申请导航项目的应当在国家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导航项目成果备案;项目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完成项目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项目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计划,申请导航项目的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在国家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导航项目成果备案;

  (三)产业规划类、区域规划类导航项目和分析评议项目已对外发布项目成果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并同意政府部门将项目成果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优先考虑:

  (一)项目成果被政府决策采纳,或者被深圳企业、创新主体在生产经营、科技研发活动中采纳的;

  (二)项目成果对产业发展、企业发展运用成效好的;

  (三)导航项目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专利导航示范项目的。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项目已完成的,需提交项目成果;项目在实施中的,需提交项目内容、项目进度、阶段性成效、预算方案等相关材料及具备组织完成项目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产业规划类、区域规划类导航和分析评议的项目成果对外发布的相关材料以及同意政府部门将申请人提交的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成果内容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的书面声明,可以附加项目成果运用成效情况材料;

  (四)项目成果被企业、创新主体采纳的,需提交由企业或创新主体中层以上知识产权或主营业务负责部门出具的书面声明;

  (五)导航项目入选国家示范项目的,应提交授奖决议或入选通知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险资助。资助标准为:对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且属于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给予扶持。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件知识产权同一险种不重复资助。

  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点规划发展方向;

  (三)知识产权保险合同签订日期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用于投保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四)申请本条规定的资助的保险项目未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过相关保险项目资助。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保知识产权相关权属文件、保险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入池参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发行的信用评级达到3A等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利息与担保费的合计金额的5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5%,同一申请人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本项目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点规划发展方向;

  (三)作为入池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申请本条补贴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且还清本息的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四)同一笔贷款未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贷款补贴;

  (五)企业入池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达到3A等级。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等贷款相关材料;

  (三)由放款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统一出具的贷款付费文件、担保费付费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评级报告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资助标准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要求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发布申请指南,每年评选不超过3个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具体项目内容将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部署进行确定。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以及保障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其他必要条件保障。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以及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其他必要条件保障的相关材料。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第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支持企业在国内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支付的和解费用应予以扣除。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合规管理、侵权预警或风险防控等;

  (三)维权项目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或达成和解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并已执行完毕;

  (四)项目完成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起至申请截止日止,完成时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

  (五)项目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维权水平的提升,对深圳市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和影响;

  (六)同意将项目有关信息(商业秘密等除外)、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项目可包含单个或多个维权事项,以一项知识产权向不同侵权人进行维权的,或者以多项知识产权进行维权的,可以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同一事项不可与本规程第十一条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中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同类项目重复申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获得本市知识产权维权类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维权方式为行政处理,或刑事诉讼的;

  (三)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三)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成果;

  (四)上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经费投入说明及相关凭证、申报项目维权成本支出说明及相关凭证;

  (五)判决文书、仲裁裁决、经司法确认的和解协议及执行等材料;

  (六)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七)项目未获得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的承诺函或已获得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及赔付金额的说明。

  第十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支持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海外维权、积极应对海外纠纷的意识,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不含美国“337”调查案件)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支付的和解费用应予以扣除。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合规管理、侵权预警或风险防控等;

  (三)维权项目有判决、仲裁裁决或和解协议,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

  (四)项目完成时间为上三年度1月1日起至申请截止日止,完成时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

  (五)项目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海外维权水平的提升,对深圳市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和影响;

  (六)同意将项目有关信息(商业秘密等除外)、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同一事项不可与本规程第十一条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中以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申报的同类项目重复申报。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三)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成果;

  (四)上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经费投入说明及相关凭证、申报项目海外维权成本支出说明及相关凭证;

  (五)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六)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七)项目未获得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的承诺函或已获得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及赔付金额的说明。

  对于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和专业市场等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为深圳市行业、领域、区域的企业和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上年度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单位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获评优秀的,每家资助15万元,获评良好的,每家资助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1年以上,且已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二)参加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上年度评价并获评良好以上等次。

  申请人申请本项资助的,应提交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鼓励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资助标准为:上年度对涉及深圳主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调解成功达20件的调解组织,每家资助10万元,调解成功数每增加20件,增加资助10万元,同一调解组织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已在深圳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或者行业调解等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二)在深圳市拥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

  (三)对涉及深圳主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调解成功,未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调解费用。

  多家调解机构参与调解同一件知识产权纠纷的,由调解机构协商确定申请人,未能协商确定的,由排列第一的调解机构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人民调解组织需同时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书;

  (二)上年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成功的案件清单,以及对应的案件受理材料或案件委托材料;

  (三)调解协议书等调解成功的相关材料;

  (四)未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调解费用的承诺函;

  (五)多家调解机构参与调解同一件知识产权纠纷的,提交协商确定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实施地理标志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对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同一产品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只资助一次;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人民政府(含新区、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并获得认定的,应由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人应符合本项规定;

  (二)获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或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公告,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书,或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资助,支持相关研究与制度机制建设,主要包括下列领域: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深圳市政府其他重点规划发展方向以及新领域、新业态、新技术等国家重点扶持方向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前沿规则的研究与制定;

  (二)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融合发展,或国际及地区间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三)深圳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评估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

  (四)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或事件的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

  (五)强化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其他改革创新性研究和建设。

  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二)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和知识产权专职研究人员,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三)项目研究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创造性、产业适用性,项目调研充分,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空白,或者已被采纳进行试点应用,对推动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具有较好的借鉴、参考作用;

  (四)同意将项目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五)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为上年度1月1日起至申请截止日止。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说明;

  (三)项目原创声明及研究成果报告在中国知网查重情况;

  (四)实施中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背景和意义、预期目标、实施内容和方案、进度计划、费用支出计划、阶段性成效、工作团队情况等内容;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成果报告,以及表明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空白,或者已被采纳进行试点应用等相关材料;

  (五)项目投入经费说明及相关凭证。

  第四节  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资助,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资助标准为:对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对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予以资助,每家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分公司;

  (二)申请人已与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已为其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本条规定的资助时仍在职;

  (三)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为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的发证时间距离资助申请截止日不超过2年;

  (四)申请人已建立从业培训课程体系并开展从业培训。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最高学历证书;

  (三)申请人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课程体系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近2年开展的专利代理从业培训活动签到表、现场照片、培训课件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奖励条件和标准为: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二)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三)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后,在取得该资格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所称的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五)申请人在上述工作人员连续服务期间,均已依法为其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

  符合上述多项情形的,均可提出申请,每人每项情形最多奖励一次。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所申请项目对应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法律资格证或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三)专利代理师或者职称获得者的身份证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件以及在申请人单位就职连续服务时长对应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相关材料。

  鼓励获得本条奖励的单位对有关个人给予奖励,有关奖励细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及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开展公益性培训,提升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水平。资助标准为:

  每项培训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20万元,该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可以申报最多2个项目。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或以线上形式组织开展面向深圳市企事业单位或相关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培训,培训的主题应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相关内容,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课程培训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四)培训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培训项目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并承诺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培训计划;

  (五)培训属于非盈利性质,免费向深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公众提供。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培训师资的相关材料;

  (三)培训已完成的,需提交培训活动总结(含培训目的、对象、内容、效果等)、相关材料(公开的培训通知、符合培训课时和人数要求的签到表、培训讲师签字的培训工作总结、讲师劳务费支出凭证、培训现场照片等);

  (四)培训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需提供工作方案、课程设置方案以及具有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领域工作进行宣传、推广、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资助标准为:每年评选不超过12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项目主题应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公益广告制作及推送、重大政策宣传解读、热点问题或者主题活动深入报道等;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意识提升年度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三)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项目在实施中或策划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宣传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并承诺在合同期限内完成项目计划。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项目已完成的,需提交相关工作总结材料(包括宣传目的、意义、方式、活动简介、宣传成果及相关链接等);

  (三)项目未完成的,需提交具备组织宣传活动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和活动计划。

第五节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第二十八条  实施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20万元。

  引进国外机构的,本项目应由国外机构在深圳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被引进的国外机构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

  (二)被引进机构为国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

  (三)被引进的国外机构拥有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50人以上;

  (四)被引进的国外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者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者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五)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并拥有稳定的工作团队,设立时间达6个月以上;

  (六)在深圳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七)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服务出口能力。

  引进国内机构的,本项目应由国内机构在深圳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被引进的国内机构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外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时间5年以上;

  (二)被引进的国内机构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20人以上;

  (三)被引进的国内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并拥有稳定的工作团队,设立时间达6个月以上;

  (五)在深圳常驻的专利代理师或律师5人以上;

  (六)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经营状况良好。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内外机构及在深圳机构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

  (三)上年度知识产权业务情况总结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

  (四)在深圳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的相关材料;

  (五)上年度常驻深圳的工作团队为深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相关材料;

  (六)被引进机构为国外专利代理机构的,需提供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2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在深圳市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经营活动,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三)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10人以上;

  (四)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专利诉讼等业务案例5项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或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100件以上,且上年度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不低于60%;或上年度独立开展知识产权评估、许可、转让、交易、投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或专利池集成运作等方面的运营业务,取得较好成效;

  (五)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上年度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清单;

  (三)专业工作人员清单及相应的资质材料;

  (四)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代理授权专利清单、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相关资料等;

  (五)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实施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评选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项目不超过5家,每家按照其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予以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提供商标品牌指导和服务;

  (二)在深圳具有稳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商标品牌指导服务专职人员2人以上,已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三)制定长期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计划,并开展相应的实施工作;

  (四)上年度积极帮助深圳企业建立或完善商标管理体系,在商标注册、续展、运用、专用权保护等方面,提供参考信息和专业意见,并积极开展深圳区域商标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和商标品牌培训等;以开展商标维权服务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五)近2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资助。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团队人员信息、工作规程和业务规范的相关材料;

  (三)工作计划及实际运营情况相关材料;

  (四)提供指导和服务,开展商标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商标品牌培训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助。加大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支持,加强基础研究,提升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研究、开发和提供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研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培养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引进和规范使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对正在开展或者已完成的公共服务项目予以资助。

  资助方向如下:

  (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技术支撑、基础研究、社会调查、管理规范等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和建设,包括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跟踪研究、典型事件的梳理分析、重要数据统计模型的研究制订、重要业务动态与数据的社会调查与分析;

  (二)在深圳市重点园区、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建立建设或运行维护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或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向深圳创新主体和转化运用主体传播利用;

  (三)为深圳市的产业、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检索、动态监测、研究分析、决策支撑等信息服务或者数据服务。

  资助标准为:属于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资助方向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50万元;属于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资助方向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项目在实施中的,需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四)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资助方向,申请人同意将项目成果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由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五)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所述资助方向,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具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能力,项目成效明显。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项目已完成的,需提交项目成果;项目在实施中的,需提交项目内容、项目进度、阶段性成效、预算方案等相关材料及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团队、相关工作能力及活动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组织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核准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时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情形的,可以暂停资助或奖励审核,依法依规展开调查程序;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

  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项目适用核准制,其他项目适用评审制。不需要提交申请表的项目无需执行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程序,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奖励条件与标准核定奖励方案。

  第三十三条  评审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评审、管理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发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三)申请项目经初审通过后,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专家库相关管理规定,从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

  (四)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就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征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六)针对有项目工作任务的事中资助项目,应签订资助项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开展资助资金拨付。

  本规程评审制项目资金优先资助《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及其服务体系,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点规划发展方向。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审核后应资助(奖励)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年度预算上限的,按照对应预算金额除以应资助(奖励)总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以此确定实际资助(奖励)金额。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

  (四)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三十六条  事中资助项目应当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合同任务,并配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统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针对需签订合同的项目,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抽选5位以上单数专家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或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核验或审计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验收要求的,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本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包括事中、事后资助,其他项目采取事后资助。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方中介机构不得违规代理本规程资助奖励项目申领事宜。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包括本数。

  无特别规定的,本规程所称的“上年度”是指专项资金申请截止日所在自然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

  第四十二条  无特别规定的,本规程所指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名称(姓名)、地址、日期、代理机构、代理师等信息为准。

  本规程所称的知识产权许可以及转让行为,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相互许可和转让情形。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本规程规定的核准制项目,本规程无特别规定,且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同时废止,废止前符合资助奖励条件且已启动申报程序的项目,可以按照原规定给予资助奖励。

  本规程废止后,对本规程失效前符合本规程资助奖励条件且已启动申报程序但未资助奖励的项目,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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