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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明码标价 拒绝“反向抹零”

来源:日期:2023-02-15 15:01字号:    

  近日,为抑制商家“反向抹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广东省深圳市消委会联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发起行动,提出这种行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违背价格诚信,告诫商家“勿以恶小而为之”,并对“反向抹零”现象进行问卷调查。

  据介绍,不久前,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接到一起商家“反向抹零”的投诉。消费者投诉称一家餐饮连锁店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多收了0.4元,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反向抹零”行为在福建厦门、辽宁大连也曾经发生过。2022年3月,福建厦门一家餐饮店因“反向抹零”,多收了消费者0.5元,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2022年10月,有消费者投诉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山渔村大排档餐饮店消费后,被多收0.1元,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该餐饮店立案调查后,称这样的“反向抹零”属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商家的“反向抹零”收款行为,深圳市消委会发起关于“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问卷调查,主要询问3个问题:消费者是否遇到过“反向抹零”;在哪个行业领域遇到过“反向抹零”,例如珠宝首饰、生活超市、家用电器、服装配饰、餐饮业等;“反向抹零”的行为是否合理?目前,该问卷调查正在进行中。

  深圳市消委会同时还联合深圳市龙华区消委会就“反向抹零”违背价格诚信的投诉提出两种观点:

  “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反向抹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违背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的前提条件,消费者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选择权必然会受到干扰。

  深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付款时要注意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遭遇类似不公正待遇时,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深圳市消委会告诫商家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真正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尽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2023-2-15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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