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灯的“美颜”一开,灯光下的肉类蔬果显得格外鲜艳诱人,但买回家一看却不如在市场上那般新鲜。针对各地市场广泛应用的生鲜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规定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并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落实《办法》,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规定,对销售鲜肉、蔬菜、水果、海鲜等生鲜农产品的照明设施开展自查。使用“生鲜灯”的市场、超市、门店等各类经营者须于12月1日前自行整改。
12月1日《办法》实施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违规使用“生鲜灯”行为,如发现使用“生鲜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晶报》2023-11-22 A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