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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报》报道:《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可制定严于国标的深圳标准

来源:日期:2018-01-30 15:46字号: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51日起实施。《条例》对政府监督举措、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条例》还明确了深圳可结合实际,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有数据显示,过去几年,我国完成了近5000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发布了1224个食品安全标准,涉及食品安全标准两万多项。但一些标准仍有待提升。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安全作出的技术规定,也是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法定技术依据。一个日益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基础。标准的高低与企业生产和政府监管紧密相连。对于食品安全,深圳的态度很明确,就是可以结合实际,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级标准的“深圳标准”。

  《条例》另一个引人注目之处是,第九十七条规定明确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近年来,根据举报线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查处了一批市场和质量领域的案件,有力惩治了违法经营的商家。政府部门也呼吁,希望更多的市民提供违法线索,形成良性社会共治氛围。

  与此同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反对借“打假”之名不当得利甚至敲诈勒索的行为。目前,深圳海量的职业投诉降低了行政力量打击违法行为的效率,部分恶意投诉更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合理规范职业投诉现象显得尤为必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表示,对于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绝不姑息。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依法依规全面调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绝不纵容“碰瓷”“敲竹杠”等行为。

  《中国质量报》2018-1-29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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