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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报》报道:《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起实施 准入门槛进一步放宽 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

来源:日期:2020-11-17 16:13字号: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围绕当前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进行了一系列全新制度设计,将助力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及营商环境改善迈上新台阶。

  据介绍,《条例》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对市场准入、企业开办、生产经营、破产重整、退出等重点环节进行规范,有诸多创新之处。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例》明确了深圳市实施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同时,根据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授权,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发起设立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放宽特定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只要出具国际通行资质资格,不需要再拿本地执照,就可在深圳直接从事相关的专业服务。

  进一步便利商事登记及审批。探索推行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实行市场主体开办事项一网通办;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发票申领、社保登记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办事项,推动涉证照业务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推动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多报合一”制度,减轻市场主体的行政负担。

  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不得实施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以及设置超出采购目的的资质、规模、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的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探索建立涉企政策文件综合协调审查机制。《条例》明确将避免部门间政策矛盾冲突,增强政策实施效果。同时,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统筹协调市区街道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等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关服务。实行优惠政策集成服务模式,编制优惠政策清单,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主动告知有关优惠政策。

  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条例》规定,在审批制度改革上,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证明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完善政务信息归结、共享、交换和应用等一系列内容;推进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的全面应用,确认电子材料法定效力。

  进一步加强融资模式创新。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企业发展中面临资金难题,《条例》规定,将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健全地方财政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机制,采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创设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条例》规定,对商事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商事主体被除名后,主体仍然存续,仍需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责令关闭”“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6个月内仍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

  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条例》强调,要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规范信用管理,明确失信联合惩戒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防止信用监管过多过滥。

  《中国质量报》2020-11-16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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