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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报道:网购引纠纷,平台要不要担责?

来源:日期:2022-05-12 14:21字号:    

  近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精选了十大网络消费典型案例,特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进行分析点评,以案释法,为消费者“支招答疑”!深圳市消委会在官方微信上就其中2个典型案例进行答疑解惑。

  案例1:

  商品出问题第三方平台不担责?

  李女士在某购物平台的自营店购买了2盒婴幼儿奶粉,小孩吃了以后一直拉肚子,医生诊断称应该是奶粉质量不合格导致肠胃不适。

  护子心切的李女士要求该平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平台却这样说:“我们只是第三方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能否主张购物平台承担作为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规定》相关条例,网购平台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销售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网购平台承担作为商品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女士是在购物平台的自营店购买的商品,可以主张购物平台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深圳市消委会提示:

  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注意选择正规的购物平台,选择信誉度较高、评分指数靠前的经营者,避免掉入购物陷阱。

  其次,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好订单编号、支付凭证、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等材料,以便作为事后维权的依据。

  如果网购平台的自营店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主张购物平台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案例2:

  外卖平台上的经营者无须实名?

  李先生在某外卖平台买了5斤香辣小龙虾,正准备美美享用时,却发现小龙虾有异味,根本没法吃,李先生于是联系经营者退货。但他一直联系不上经营者,后来才得知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小龙虾的经营者根本没有实名登记,也没有在平台留下任何联系方式。

  本案中,李先生能否要求外卖平台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规定》相关条例,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外卖平台没有依法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的义务,李先生可以要求外卖平台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市消委会提示:

  消费者在点外卖时要选择靠谱的经营者。其次,注意查看上线餐饮服务企业公示的证照信息,并注意浏览评论信息。保存好消费凭证,如订单编号、支付凭证、宣传页面以及到货商品的实际照片等材料,以便作为事后维权的依据。

  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已受损可先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循法律途径解决。

  《深圳晚报》 2022-5-10 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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