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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5-12-16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深市质规〔2015〕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与团体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与团体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包括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团体标准。

  第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备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应当通过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即完成标准备案。

  标准平台的管理办法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另行制定。

  第二章 声明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渠道

  第四条 企业、团体应当在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五条 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代号与实际一致;

  (二)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指标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实现;

  (四)检验方法可行。

  第六条 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包括标准信息、声明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七条 标准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团体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二)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指标、检验方法等,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

  (三)团体标准信息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指标、检验方法等,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

  第八条 声明信息包括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实施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等信息。

  第九条 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条码、规格型号及分类等信息;服务名称、流程、方法等信息。

  第十条 企业、团体应在线提交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全文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电子数据具有与纸质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企业和团体在标准平台一般标准专区(以下简称一般标准专区)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三章 企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企业、团体应当确保公开的标准信息真实、合法,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标准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为三年。声明公开后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依法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声明公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团体应当在该标准声明公开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重新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该标准失效。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声明公开。产品和服务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要求。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在标准平台上声明废止。

  第十五条 在一般标准专区声明公开的标准,由企业、团体自行处理其声明公开信息的重新公开、变更和废止。

  第十六条 在一般标准专区声明公开的标准,企业、团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行废止以旧名称声明公开的信息,同时以新名称声明公开。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八条 鼓励团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对比、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实施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应当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对企业或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团体公开的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或团体限期改正。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标准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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