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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7-10-19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深市质规〔201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深圳标准”战略,提升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扩大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供给,根据《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等规定,我委设立了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为规范本资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我委制定了《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0月12日

  

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深圳标准”战略,提升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扩大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供给,打造深圳标准认证品牌优势,根据《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设立,用于资助我市深圳标准产品和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编制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根据深圳标准认证工作目标、安排,提出下一年度资助资金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依法经有关部门审议、批复后执行。

  第四条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第五条申请资助资金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组织属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组织近两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记录;

  (三)申请组织具有专门的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认证实施规则编制管理制度;

  (四)已完成深圳标准认证目录内产品或服务认证实施规则制定项目,且该规则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已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

  (五)申请项目未获得过市财政其他资金资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资助标准为:对于牵头制定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的组织,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受理及审核

  第七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资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制定资助计划及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根据深圳标准认证规则制定工作计划和资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每年下发资助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对象和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组织应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文本(纸质件、电子档各一份);

  (四)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及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记录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第十一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资金资助计划,明确资助项目及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资助计划应向社会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申诉,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诉人。调查期间,应充分听取被申诉组织的意见。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

  第十二条资助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监督及检查

  第十三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依法对资助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健全监督机制,对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组织,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退还,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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