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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5-02-06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深市质规〔20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相关要求,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活动,有效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经市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将《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30日
  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活动,促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整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深圳市标准化技术指导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评价活动实施方案。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标准,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
  (一)属于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发生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接受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根据《准则》规定的评定标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情况开展达标考评验收。
  第七条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参评单位”)应当对照《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加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评价机构,签订合同,委托评价机构实施评价工作。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的法人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其业务范围覆盖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能提供涵盖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特种设备评价所需的不少于60人的签约专家库;
  (四)最近三年内具有良好评价记录,其评价体系健全并独立有效运行;
  (五)最近三年内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质量问题。
  第十条 参评单位应当对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向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按照《准则》的要求对参评单位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通用要求和特殊要求,采取现场检查打分方式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标准化状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按照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使用单位两类单位进行。
  前款所称的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使用单位,是指含有重点监控设备、特种设备数量50台(含50台)以上或居民住宅区电梯数量10台(含10台)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使用单位,是指除特种设备规模以上单位以外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使用单位评价总分为1000分。根据现场打分得分, 900分(含900分)以上的为一级;800-899分的为二级;700-799分的为三级;低于700分的为不达标。
  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使用单位评价总分为300分。根据现场打分得分,270分(含270分)以上为一级;240-269分的为二级;210-239分的为三级;低于210分的为不达标。
  评价当年,参评单位因被投诉特种设备故障率高,且经调查认定负有责任的,特种设备规模以上单位从该参评单位的评价总分中扣除50分;特种设备规模以下单位从该参评单位的评价总分中扣除20分。
  评价当年,参评单位已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且负有责任的,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使用单位从该参评单位的评价总分中扣除200分;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使用单位从该参评单位的评价总分中扣除70分。
  已评价合格的参评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取消合格等级证书,参评单位需重新申请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完成评价工作后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合格的按评价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评价报告为合格的,使用单位还应当对评价机构提出的部分内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提交评价机构确认后,由评价机构颁发相应合格等级证书;评价报告为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对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并重新向评价机构申请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合格的参评单位应当在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进行复评。
  评价等级为一级的,复评周期为五年;评价等级为二级的,复评周期为三年;评价等级为三级的,复评周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信息录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并完成年度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而拒不接受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评价机构有违约行为的,可以单方面中止合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评价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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