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转供电类

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0-11-05 15:39字号:     政策咨询

  粤发改价格〔2018313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进一步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不含深圳市)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执行。充电设施接入电压等级低于1千伏的,按大工业电度电价中1-10千伏对应的峰谷电价标准执行。

  二、深圳市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按报装容量执行相对应的大量用电或高需求用电电价标准。报装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或者公用变压器接入的充电设施,按大量用电相对应的电价标准执行。

  三、全省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免收基本电费。

  四、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8元,原上限低于0.8元的地方可继续执行原有政策及标准。

  五、我省氢燃料电池汽车专用制氢站用电价格执行我委《关于蓄冷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3号)规定的蓄冷电价政策。

  六、上述规定自201871日起执行。对于电表不具备分时计量装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网企业应尽快更换其电表,更换一个实施一个,2018101日前全部更换并执行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628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党政机关标识 |主办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4 粤ICP备1504205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网站地图 - 网站概况 - 版权保护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办公时间:0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简介 信息无障碍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