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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4-10-13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我局制定了《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现予印发,请参考适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

  企业发展包括创业期、成长与成熟期与再发展时期。中小企业发展初期,是指中小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成立初期等创业阶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目的】  本指引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策略引导,使企业能够运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自身发展阶段,同时控制或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适用】  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可参考本指引进行知识产权实践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尊重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应坚持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坚决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假冒仿制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努力凭借自身知识产权等综合能力解决困难、抵御风险。

  第六条【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民事侵权诉讼(巨额赔偿等),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信用记录系统还会记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行为,这将给中小企业在取得财政扶持、贷款授信、上市融资等后续发展项目上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

  第二章  知识产权政策资源

  第七条【专利信息数据库】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为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搭建了深圳市专利信息分析系统、全部领域(代码化)专利数据库和数字电视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等专利信息数据库,深圳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相关系统促进企业发展。

  第八条【深圳代办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深圳市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便利,进行如下工作:

  (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

  (二)申请专利费用的减缓;

  (三)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审查费用、著录事项变更费等官方规费;

  (四)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五)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业务;

  (六)办理专利资助、计算机软件版权资助事宜;

  (七)咨询相关业务。

  第九条【专利费用减免】  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关于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小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费用免收、减收或缓缴。

  第十条【专利版权资助】  市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利申请资助和计算机软件资助。

  第十一条【作品备案】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数字作品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职能,中小企业可将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数字化的作品等备案至相关部门,以获得版权权利初步证据等。

  作品备案对于申请进行软件行业认证和软件产品认证的“双软认证”中小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第十二条【商标信息数据库】  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商标保护预警及服务系统及时准确了解商标的国内注册确权状况,提前应对潜在的商标竞争威胁,充分利用商标法规及国际条约的规则保护自身权益。

  第十三条【商标资助】  市相关部门出台了《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品牌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等资助办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品牌资助。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知识产权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条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发起人可以在设立企业阶段积极发挥已有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十五条【高新企业认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而享受税收、政府财政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需要获取的具体专利数量、计算机软件数量等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培训】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各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每年均会多次免费举办各类知识产权培训和知识产权实务研讨会,中小企业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举报投诉】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有知识产权咨询、举报和投诉受理中心,中小企业遭遇知识产权问题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并配合进行后续处理。前述举报投诉电话为12315。

  第十八条【深圳知识产权网】  中小企业可以关注深圳知识产权网的公告通知、知识产权动态、政策法规、交流推广等栏目信息,及时获取相关知识产权动态资讯。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  我市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可凭借符合国家要求的自主创新产品享受政府采购方面的系列优惠。

  第三章  具体知识产权措施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  中小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名称注册,从而在其注册登记地域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专有使用权。

  由于企业字号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为了遏制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建议中小企业在本阶段注册显著性强的字号并同时考虑将该字号注册为商标使用。

  第二十一条【商标】  鉴于注册商标获取的时限、商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等,中小企业可以在本阶段进行商标检索查询,并将检索后最终确定的可视性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二十二条【域名】  域名是企业的网络商标,直接体现着企业的综合实力。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商号、商标等作为域名并进行注册。

  第二十三条【专利检索】  高新技术、工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在研发、制造、销售产品前,可以就主要产品技术、自创技术等进行专利检索,从而掌握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合理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确定企业发展切入点并获取竞争对手技术动态信息。

  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  经专利检索,中小企业可以将主要产品技术、自创技术等申请专利。

  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前述专利中的重要技术方案进行海外专利申请布局。

  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  中小企业应当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有关的设计资料、程序信息、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对于芯片业、软件业、通讯业、电信设备业等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而言,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第二十七条【保密协议】  中小企业可以与涉及相关商业秘密的雇员签署保密协议。

  对于流动性较高的行业而言,中小企业可以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署包括离职保密条款在内的一揽子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  中小企业在与雇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雇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雇员应当承担合理的竞业限制义务等条款。

  第二十九条【合同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与他人签署合作协议、委托开发协议、销售协议、采购协议等合同时,应当慎重处理合同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企业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关注前述合同下的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等合同条款。

  第三十条【出口企业、境外参展企业的措施】  对于将产品出口至国外的企业、到境外参加相关展会的企业,可以进行知识产权特定国家检索,最大程度规避被海关扣货、法院查封等风险。

  相关具体措施可参考《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深圳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专员】  中小企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发展初期的如下知识产权工作:

  (一)顺畅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知识产权政策资源;

  (二)跟踪办理商标域名等注册事宜;

  (三)办理专利申请、专利续费等事项;

  (四)进行版权登记备案事宜;

  (五)承担本指引第三章所述的其他具体知识产权工作,切实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实力。

  第三十二条【商业秘密与信息安全】  在发展初期,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办公场地和业务性质等综合情况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企业信息资产和商业秘密。中小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企业内部设立门禁、权限管理等制度;

  (二)制定员工使用软件、发送邮件、拷贝数据材料、打印文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其他涉及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激励制度】  中小企业可以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激励规范、制度,通过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措施调动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帮助自身获取有关知识产权进而达成长远发展目标。

  第三十四条【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小企业应向离职后仍承担保密义务的前雇员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数额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同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前雇员相关补偿费用。

  第三十五条【重视培训】  对于有长远发展战略的中小企业,企业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培训与研讨,以开拓视野、积累人力资源。

  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行业协会】  中小企业可以积极参加下列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协会,加强与各知识产权协会的沟通、合作:

  (一)深圳市专利协会,网址:www.szpa.org;

  (二)深圳市版权协会,网址:www.scs.org.cn;

  (三)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

  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中小企业可以加强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发掘中介资源,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为企业运行保驾护航的空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实施】  本指引自2010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大企业在发展初期也可以参考本指引进行知识产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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