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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5-05-27 11:22字号:     政策咨询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知识产权质量,加强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关于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的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13日

深圳市关于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知识产权质量,加强我市知识产权运营, 依据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八部委《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知发协字〔2014〕41号)等相关规定,坚持以数量布局、靠质量取胜、以质量促运营等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一)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推动企业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将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情况作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条件,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以提升知识产权质量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创造能力。将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和辅助机构纳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范围,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建立以注册商标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支持我市优势产业建立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为基础的区域品牌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我市品牌的影响力。创新版权登记模式,进一步提升版权质量,推动版权产业集聚发展,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实力。

  (二)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支持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利信息专题数据库,开发专利信息的分析应用工具,为企业和产业提供高质量的专利信息服务。引导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强专利信息的分析和运用,积极开展专利布局,条件成熟时推动建立专利联盟和专利池,增强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产学研结合,扎实推进专利成果转化,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产品,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成长。推动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在立项、执行、验收、成果转化等环节体现和考量知识产权的产出与转化。

  (三)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支持和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对接,帮助小微企业挖掘创新点,引导其及时申请知识产权。支持建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家”服务,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建立重点辅导机制,指导中小企业合理布局知识产权,在中小企业中培育一批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超百件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基础性服务。

  (四)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与标准的同步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与标准同步规划、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制度和机制,积极培育知识产权与标准同步示范企业;支持专利优势企业及专利联盟、产业联盟、产学研联盟等联盟组织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活动,研究把握标准的未来发展趋势,提前布局未来标准中可能涉及的必要专利。

  (五)加强知识产权境外风险防范。积极研究我市主要出口产品目的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加强境外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时提示相关知识产权风险,引导企业加快并合理地在境外进行知识产权布局。

  (六)鼓励企业建立防御性与进攻性并重的专利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建立防御性专利储备的同时,制定实施进攻性专利战略,在研究主要竞争对手研发方向、本技术领域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开展专利布局和专利运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诉讼能力。

  (七)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质量。推动专利代理机构贯彻执行《深圳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SZDB/Z71-2013),实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自律管理,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信用评价、失信惩戒和表彰奖励等信息。指导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星级评定、知识产权代理人评级和知识产权优秀代理案件评选等活动。鼓励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知识产权自律管理,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知识产权鉴定、咨询、培训、维权、调解等活动。整合和优化服务资源,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引导服务机构向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为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优质服务。

  二、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运营 

  (八)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从单一服务机构向集代理服务、信息服务、管理服务、运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转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设立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支持企业、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设立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联合开展分析评估、许可转让、投资融资、联盟合作、谈判诉讼、项目孵化等旨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运营活动。

  (九)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知识产权运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设立或者联合企业、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促进知识产权商用化和产业化。

  (十)鼓励和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运营。鼓励和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设立知识产权运营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对运营成效明显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重点扶持。

  (十一)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重点培育和支持一批专业优势明显、商业模式成熟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支持其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证券市场等多种渠道融资。吸引境外资本在前海及实施自由贸易政策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或运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运营。

  (十二)推动政府加大知识产权运营投入。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重点,推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探索参股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子基金,或引导子基金投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引入具备丰富的知识产权投资管理经验的子资金管理团队,对内引进本产业短缺急需的知识产权,对外运营具有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以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为重点,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开展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

  (十三)推进专利联盟建设。推动并扶持我市重点产业依托产业协会或者骨干企业构建专利联盟或者专利池,加强产业内部的交流与合作,优化整合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资源,开展专利分析与运营,提高我市产业抵御知识产权风险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和支持我市各产业联盟内部成立专利联盟或标准联盟,推动专利技术标准化、国内标准国际化,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加强对专利联盟的服务和指导,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金支持。

  (十四)推进专利导航试点工程。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面向产业聚集区、行业和企业实施一批专利导航试点项目,以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为基础,开展专利布局,加强专利储备,指引本行业的专利发展重点和技术研发方向,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十五)推动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订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运营、许可、服务机构品牌建设等系列地方标准,积极参与制订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标准,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化的良性互动,夯实我市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基础。

  (十六)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模式。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结合,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与银行业、证券业、担保业、保险业深度结合的融资模式。引导知识产权与民间资本、产业资本结合,探索知识产权新的融资渠道。

  (十七)培育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选择一批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有一定成效的企业、科研院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给予重点支持。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知识产权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授予知识产权运营示范企业。

  三、加强政策配套与措施保障 

  (十八)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加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知识产权运营的支持力度,对本措施引导、推动和支持的项目以及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成绩突出的企业或者机构予以资助。

  (十九)加大科技专项资金和产业专项资金对知识产权的投入。积极推动财政设立的科技专项资金和产业专项资金向知识产权质量提升与运营有关项目倾斜,提升科技、产业促进项目或创新载体知识产权质量与运营效果。

  (二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创新质量、管理能力和运营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机构分析能力、服务水平和知识产权文件的撰写质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为企业培养懂法律、技术和管理运营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完善知识产权专家库,加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在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中的作用。

  (二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质量导向和运营导向。推动各单位制定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等,突出知识产权的质量导向和运营导向。质量导向重点考量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PCT专利申请量、 发明专利维持率、境外商标注册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文化创意作品登记量等指标;运营导向重点考察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投资融资、诉讼维权、项目孵化等状况。鼓励各区对本辖区文化创意产业中具有产业优势的领域的版权登记给予资助,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适时对全市文化创意产业中具有产业优势的领域的版权登记予以资助。

  (二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文体旅游局等市知识产权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建立协调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促进政策与科技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的衔接。加强与市财政委、市法制办的协调,及时修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质量提升与运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协调,形成横向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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