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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来源:日期:2019-10-16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一、修订背景

  《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自2017年制定实施以来,极大地推动了我市深圳标准建设,提升了“深圳标准”的内涵。近年来,随着我市标准研制项目数量和质量提升,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机构不断增多,对国外贸易技术壁垒研究和应对能力越来越强,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下一步,需继续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以更先进的标准体系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此,需对原《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操作规程》进行完善,修订出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二、修订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府办〔2018〕16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调整资金结构

  1.国家标准资助上限,主导制定项目从60万降低到50万,参与制定项目从30万降低到25万。经统计2016-2018三年资助额度中,标准制修订项目占92.3%,其中国际标准占12%,国家标准占50%,行业标准占28%,因此调低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可以节省资金调整补充到其他项目。

  2.新增“一带一路”区域标准项目,测算增加300万元;提高深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项目资助上限,测算增加200万元;提高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资助标准,测算增加600万元;将原标准服务机构培育项目具体细化为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企业标准排行榜评估机构、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测算增加140万元;提高深圳标准认证项目资助额度,测算增加120万元;提高国际标准活动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项目资助额度,测算增加160万元;提高标准化课程资助额度,测算增加40万元;提高了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资助额度,但是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和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同时采取限制项目数量为6项的形式,测算与2018年额度基本保持一致。上述提高资助标准项目,一是历年申报项目数量不多,二是采取了数量、限额等限制方式,总体对资金规模影响不大。奖励项目主要是补充了ISO/IEC以及国家标准委的标准化奖项,以便完善标准化人才结构。

  3.因财政核拨单位不能申请资助,但是可以申请奖励,所以修订后的《操作规程》中将专项资金分为资助和奖励两部分,更加清晰明了。其中资助归并成为10类项目,奖励的项目范围为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以及深圳标准人才奖励项目3类,补充了国际、国内的标准化奖项11项,完善了标准化人才的激励机制。

  4.将资助的项目范围分成标准制修订类项目和标准活动类项目,以便资金测算中,在财政预算规模总控下对标准制修订类项目按重点资助不超过资助上限100%、一般资助不超过资助上限60%来确定资助额度。经了解,目前上海、广州的标准资助政策也是采取预算规模总控,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数量的多少,采取不超过资助标准上限的办法来进行分配。

  5.将原纳入合同管理的6种项目,缩减成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标准宣传培训、TBT研究、标准理论研究4种,评审通过后立项,签订合同,在完成成果验收,专项审计程序后再拨付资金。

  (二)简化完善资助类型

  减少自由裁量权,除一事一议的兜底事项外,全部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对各类项目确定资助额度,分为定额资助、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按审计金额核定、不予资助四种类型。

  1.对已形成标准成果或已通过审批、验收的项目4类7项,奖励项目3类17项,共24项,直接按定额标准确定资助额度。

  2.对标准制修订类6种、合同管理4类项目,按专家评审打分,分为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大于等于80分的重点资助,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的一般资助,小于60分的不予资助。重点资助按不超过资助上限100%、一般资助按不超过资助上限60%确定资助额度。

  3.对开展相关标准化活动的3个项目(含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国际性标准活动、全国性会议),按审计报告核定金额不超过资助上限确定资助额度。

  4.对以下情形的项目不予资助:评审分数小于60分的;有项目数量限制,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超出资助项目数量的;合同管理类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四、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文件分六章共三十一条,明确了我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申请、项目受理、审查和验收、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活动流程。具体内容是: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第1-5条),明确了《操作规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基本要求、不予资助奖励情形等。

  (二)第二章“项目申请”共8条(第6-13条),对资助、奖励的对象、范围、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作出规定;对主导、参与标准制定、修订作出规定;对同一项目有多个申请单位的分配作出规定;对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系列标准的申请作出规定等。

  (三)第三章“项目受理、审查和验收”共8条(第14-21条),对申报材料审查要求作出规定、明确专家评审程序和项目验收要求等。

  (四)第四章“资金分配”共3条(第22-24条),对专项资金拟资助奖励计划、公示及拨付作出规定。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第25-28条),对申请单位、审计机构、管理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六)第六章“附则”共3条(第29-31条),对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申报、受理,以及实施时间和解释权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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