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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日期:2019-06-04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为规范深圳标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深圳标准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工作,提出建立健全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把深圳标准打造成为高端产品、先进技术、卓越管理和优质服务的品牌象征,在若干重点领域成为国际标准引领者,树立中国质量新标杆,要求全面推进实施“标准+”战略,全方位对标发达国家和世界一流标准,找出深圳的差距和不足,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推动深圳在未来发展中进一步转方式、促创新、补短板、惠民生、防风险。随着深圳标准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和“标准+”战略全面推进实施,迫切需要组建由专业技术水平高、标准化工作能力强的专家人才构成的专家库,并规范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深圳标准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满足我市开展各类标准化活动的需要。为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本办法。

  二、相关解读

  (一)哪个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答: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专家库的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二)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2.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3.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知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或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熟悉掌握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标准制订、修订、评审、标准化科研、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三)如何申请专家库入库?

  答:符合规定基本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专家本人可直接提交申请材料,也可由单位征得专家同意后推荐。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后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备选专家,由市主管部门结合深圳标准工作需要进行遴选,经社会公示后聘任并予以入库。

  (四)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可以参加哪些活动?

  答:1.参与研究和起草深圳标准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规划、计划;

  2.参与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等各类标准项目的评审工作;

  3.参与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评估及验收等工作;

  4.参与地方标准的起草与评审工作;

  5.参与有关标准培训、宣贯、国际国内交流和研讨活动等。

  (五)专家享有哪些权利?

  答:1.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2.专家参与评审类活动时的表决权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的权利,以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并拒绝在不符合本意的结论上签字的权利;

  3.按照有关规定,获取聘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的权利;

  4.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六)专家应承担什么义务?

  答:1.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标准项目评审活动,按时提供公正的评审意见或结论;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3.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评审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

  4.与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5.从事评审相关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6.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七)专家聘任有效期为几年?

  答:获得聘用入库的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

  (八)专家聘任期届满是否需要复审?

  答:需要。专家聘任期届满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专家愿意续聘的,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聘任;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续聘的,予以解聘。

  (九)专家解聘的情况有哪些?

  答: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将予以解聘,并通知到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1.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4.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等行为次数达3次以上的;

  5.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6.两年内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会议和不承担专家工作的;

  7.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8.其他依法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原因。

  (十)解聘出库的专家是否可以继续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标准项目评审等活动。

  答:不可以。解聘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再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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