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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有关内容的说明

来源:日期:2016-11-07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为持续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改进,提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水平及风险防控能力,2016年9月,《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委)委务会审议通过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后,于2016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推进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举措。

  一、修订背景

  为持续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改进,根据食品药品民生工程“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应用资助项目”要求,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0月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5〕9号),对推进先进管理体系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实施应用、提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水平及风险防控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应用先进管理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增多,先进管理体系资助资金总额不断提高,《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显现出资助管理体系种类较少、不予资助范围要求过于宽泛等问题,因此,亟需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过程

  我处在征求相关企业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草拟了《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于2016年5月13日、8月10日两次征求委内各单位意见,于5月30日、8月11日两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8月3日原则上通过委务会议审议,8月24日报送至市法制办,并根据法制办的建议进行两次修改,9月23日通过市法制办审查,形成了《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于2016年10月8日起正式公布实施。

  三、主要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市质〔2015〕202号)

  四、修订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体例结构基本一致。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宗旨,提出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总体目标;二是调整资金资助定义,扩大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的范围为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导入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第二条);三是业务主管部门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改为“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增加“发布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认定目录,发布资金资助年度申报指南”(第四条);四是调整资助种类和适用范围。根据先进管理体系的实际推广情况,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可适当调整资助管理体系种类,鼓励更多先进管理体系在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导入应用;调整资助适用范围,明确流通环节的资助对象含食用农产品,明确在每个环节,通过先进管理体系认证或评定的单位仅可申领一次资金资助(第五条)。五是修改资助条件。将原《管理办法》的第六条和第八条合并成为新《管理办法》的第七条,并将条件内容分类归为两项。由于分公司、连锁经营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又属于可资助的条件范围,因此删除了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容;增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体系及其他符合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六是统一规定资助额度上限为不超过10万元,各项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的资助额度由实施细则另行确定(第十条);七是新增认证机构的职责,规定开展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的认证机构,应当具有认证资格和相应专业认证能力的机构依法承担,并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定(第八条);并规定有关市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专业认证条件和规范,由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本着公平、公正、专业的原则另行制定(第七条);八是完善不予资助的情形,增加“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的”不予资助;同时新增豁免条款,即“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或者生产者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能够根据行政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的”(第九条);九是调整资助实施的程序;十是增加“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资金计划等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十一是文字表述的调整和精简。为减少歧义,将“资助资金”名词统一改为“资金”,将“审核工作组”改为“专家组”;配合国家有关规定,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修改为“相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修改资助条件,统一规定资助额度上限。对资助条件进行补充,修改为“导入实施HACCP、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体系及其他符合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单位”。并对相应资助额度进行调整,规定通过认证或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各项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的资助额度由实施细则另行确定。

  (二)细化不予资助的情形,增加豁免条款。增加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确保获得资助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合规性。此外,原《管理办法》第十条“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曝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存在歧义,导致大部分申请资助的食品流通企业因非自身企业管理体系原因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曝光”的情况而被审定为不予资助。如食品流通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索证索票到位,仍不可完全避免因标签瑕疵等问题被处罚;以及舆情检索的不可穷尽性及媒体新闻报道的真实性需要核实等等,结合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瑕疵、进货查验等问题的相关规定,豁免以下情形: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或者生产者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能够根据行政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的。

  (三)规范资助实施的程序,明确专家评审要求。为清晰初审程序及明确审核实施主体,对表述内容进行了调整(第十二条)。为落实专家组集中审核工作,增加“专家组对初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并明确组成专家组成员的专业领域及人数,对专家组成员条件提出具体要求,并将原“审核工作组”改为“专家组”,将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合并成为新修订《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复核工作,将“报市主管部门(必要时可抽查申报审核的原始资料)批复”具体化,使整个审核程序更加清晰具体(第十四条)。整合公示及异议处理内容,将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合并成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简化支付及公告的表述(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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