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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日期:2016-10-28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一、本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举报予以奖励,《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落实。原《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自2012年印发以来已经实施了数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此为依据开展工作,根据工作实践执行该办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实际情况对《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修订需求,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启动了修订工作。
  二、本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调整了奖励范围。(第六条)
  1.增加规定:第一项明确为“食用农产品”;
  2.增加规定:第二项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依据第三款增加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3.整合:原办法奖励范围的四、五项,并结合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修改为第四项;
  4.增加规定: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处货值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行为),合并为第五项;
  5.增加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二)进一步明确可给予奖励的食品安全举报的条件。(第七条)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三)项规定: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
  (三)明确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不予奖金奖励。(第八条第(四)项)
  (五)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奖励的范围(第九条)
  在原有不予奖励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五)其他不得给予奖励及本办法不予奖励的情形。”以便于理解和执行。
  (六)规定精神奖励的适用情形。(第七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三)项)
  作为全市办法,对一些工作规定不宜过细,为有利于实际工作,精神奖励的具体形式,由具体部门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七)调整举报等级及相应的奖励等级划分,将原规定的三级举报及相应的奖励等级划分调整为两级以便于认定和操作。(第十条)
  1.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明确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相对应的证据,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为一级举报,给予一级奖励;
   2.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明确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相对应的证据,仅提供了线索,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并按照相关规定决定立案查处且查证属实的,为二级举报,给予二级奖励。
  只提供线索,但未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部门未决定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八)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畜禽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无罚没入库的奖励标准进行明确(第十一条第(四)项):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7%,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九)增加因被举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被举报人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举报奖励兑现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因被举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被举报人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在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给作出移交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移交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反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20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
  (十)对 “精神奖励”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名词进行了具体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十一)对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及适用问题作出规定。(第二十四条)
  三、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中建立吹哨人制度的理由是什么?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民生政治,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和监管部门成为媒体公众口诛笔伐的对象。而事实上,最容易发现食品行业和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了解内情的,是身处食品行业内的职工。深圳市有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近14万家,面对纷繁复杂的食品生产加工工序,让监管人员面向若干食品企业,逐一卧底几个月并不现实,即便是驻企逐一检查几个月,要发现企业故意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难以做到。
  在当前形势下,尤其是新《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为鼓励问题行业或企业内部知晓内幕人员“站出来、发声音”,揭露食品安全问题,以本次修订举报奖励办法为契机,建立我市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
  四、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关于吹哨人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建立内部食品安全问题举报奖励机制,企业自我纠偏,要求企业保护和奖励举报员工。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正式员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原文引用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了企业正式员工的奖励标准:对查证属实、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违法行为的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举报,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已经作出罚没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没有实际罚没款入库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因违法行为轻微,被举报人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违法,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按本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应主动与市、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并规定了奖励标准。
  五、落实《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1、市食安办统一发布全市各监管部门举报受理方式及途径,并明确受理范围,引导举报人选择相应监管部门举报。      
  2、各相关部门制定部门配套实施细则: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新修订的《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修订或制定并发布本单位配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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