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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日期:2020-03-20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一、关于修订背景

  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8年3月5日,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该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相关农业和远洋渔业项目,不包括食品领域、畜牧领域项目。

  2019年4月2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等项目,不包括相关农业(如菜篮子基地补贴)、食品、畜牧领域项目。

  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后,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农业和畜牧业相关工作调整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2019年深圳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要求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并设立了农业食品领域专项资金。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资金”的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需要修订《管理办法》,使其资金使用范围能够涵盖相关农业、食品、畜牧等领域,并根据2019年新出台的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质量品牌领域相关资助项目予以取消。

  二、关于修订必要性

  (一)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和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协同发展,打造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管理促进机制,“扶大、扶优、扶强”我市农业食品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建立健全供深食品企业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广东省政府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必要将原《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现代农业领域和《管理办法》中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所需的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统筹。

  (二)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四个最严”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打造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切实保障市民饮食健康安全,有必要参考《深圳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建立供深食品标准体系打造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2018-2020年)》设立支持食品行业发展、保障食品安全的资助资金,并将该部分资金与农业、畜牧领域资金合并统筹,形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保障。

  (三)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市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深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将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相关项目纳入资金资助范围。

  (四)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是国家和广东省的既定政策。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2018-2020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粤农农计〔2018〕4号)要求,全省继续实施补贴政策,但深圳市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自行解决。目前,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因此该项补贴资金与其他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一并进行统筹整合。同时,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06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家禽屠宰厂(场)设置的指导意见》(粤农规〔2018〕4号)将病害禽类无害化处理纳入资金资助范围。

  (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停止“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9〕80号)明确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不再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论证和命名相关工作,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停止组织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推荐和现场验收等相关工作。为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管理办法》中应及时删除为“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提供配套奖励资金”的规定。

  综上,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将相关农业项目、食品安全发展领域、相关畜牧业项目等纳入专项资金的重点使用范围,并对质量品牌领域相关资助项目予以取消。

  三、关于主要修订内容

  (一)扩大资金资助的范围,将食品发展领域的相关内容纳入《管理办法》,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八条,其中将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修改为“农业食品发展”,将第八条“(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修改为“(三)农业食品发展”。

  (二)明确农业食品领域的具体支持对象或者范围,主要体现为:

  1.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模式创新;支持农业产业化、绿色化发展;支持农业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农业科技化发展;支持农作物种业和现代生物育种及新品种推广;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建设。

  2.支持食品行业质量管理提升;支持食品行业规范化管理和发展;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支持农业食品品牌化发展;支持熟食中心建设。

  3.支持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支持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保障禽畜产品供给安全和质量提升。

  4.支持农业食品交流合作;培育高品质美食产业,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美食之都”,推广深圳美食名片,扩大“美食深圳”国际影响力。

  5.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农业食品发展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三)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明确质量品牌领域的资助对象或者范围,主要是删除了为“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提供配套奖励资金”的规定。

  (四)明确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效力,《管理办法》修订生效后,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废止,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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