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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7-12-13 00:00字号:    

深市质规〔201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奖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25项,获奖项目中发明专利项目不少于80%。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深圳市专利奖申报指南。

  第六条  申请深圳市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人是组织的,应当由专利权人进行申请,且专利权人必须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实施单位联合申请。专利权人应拥有本市户籍或者是联合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联合申请单位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三)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四)该专利已经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专利文本质量较高;

  (六)针对该专利的保护措施较完善;

  (七)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利奖:

  (一)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专利奖的;

  (二)作为主要知识产权证明,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

  (三)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四)专利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

  (五)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国防专利和未解密的保密专利。

  第八条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奖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专利奖申报书》(原件);

  (二)专利权人是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专利权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同时提交联合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公告文件(复印件),包括授权公告时的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等;

  (五)发明专利项目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近3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六)专利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需提交所有专利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原件),并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请;

  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联合申请的,需提交实施单位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许可备案证明(复印件)等;

  (七)经济效益证明或者社会效益说明。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专利奖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应包括该专利项目的产品生产量、项目投资额、销售额、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社会效益说明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八)专利项目的产品属于药品、食品、农药等涉及生命安全的特殊产品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准予生产的市场准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官网接收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一次性要求申请单位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深圳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申报的数量、技术领域分布等情况,组织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家主要从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必要时,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以及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选取,深圳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家成员当年度产生,负责当年度深圳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由9名或9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利奖的申报数量以及申报项目的技术领域分布情况,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技术领域4名或4名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回避制度,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名。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报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重新选取专家。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专利奖的授奖项目应当从专利文本质量、技术先进性、专利运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护措施和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具体评价指标:

  (一)文本质量(15%):专利文本质量优良,技术方案保护合理;

  (二)技术先进性(25%):与国内外现有专利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创新水平和显著的进步;其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相比当前同类技术处于领先水平,实用性好、通用性好;

  (三)专利运用及经济效益(25%):专利实施及运用良好,利用该专利项目优势,提高了产品市场竞争力;专利产品新增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明显,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四)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20%):专利的实施对促进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进步取得显著效果,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促进作用,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保护措施和成效(15%):专利保护策略和专利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合理有效,专利保护成效显著。

  第十八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具体评价指标:

  (一)文本质量(15%):专利图片或照片清楚完整,保护范围合理;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外观设计具有独特性、美学效果、寓意表达、结构合理性、安全可靠性、工业适用性;

  (三)专利运用及经济效益(25%):专利实施及运用良好,利用该专利项目优势,提高了产品市场竞争力;专利产品新增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明显,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四)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20%):专利的实施对促进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进步取得显著效果,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促进作用,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保护措施和成效(15%):专利保护策略和专利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合理有效,专利保护成效显著。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专利奖实行专业评审组评审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两轮评审制度。

  获得区专利奖的项目可以直接进入评审委员会评审环节。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初评:

  (一)专家审阅材料:专业评审组专家根据分组情况分别审阅申请材料,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现场答辩:企业答辩采取申请单位自我陈述与专家提问相结合的方式,按项目组别进行。申报单位在答辩环节中参加人数不超过3人。专家将答辩情况予以记录,作为下一步评分的主要参考之一;

  (三)评分:专业评审组专家对每一项目以记名方式进行独立评分,各专家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阶段得分。专家应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

  (四)入围名单确定:专业评审组根据各项目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入围项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入围项目数量由评审委员会在专业评审组初评前集体讨论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现场考察: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入围项目名单进行现场考察;专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做出定性评价意见;考察人员应当在考察评价意见表上签字,并将考察评价意见存档;

  (二)综合评分:评审委员会各专家根据书面申报材料、项目答辩情况和现场考察情况对入围项目以记名方式进行独立评分,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最后得分;

  (三)评审委员会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推荐拟奖和候补项目名单,推荐拟奖项目25项,候补5项。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在评分表及相关评审表格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章  公示及授奖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拟奖项目和候补项目,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向市财政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深圳海关征求违法违规情况及是否同意拟奖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拟奖。拟奖项目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作为拟奖项目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由市奖励办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签署真实姓名;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市奖励办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或者有异议项目经核查无违规的,由市奖励办将拟奖名单报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有异议项目,经市奖励办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奖励办提交核查报告报市奖励委审定。

  第二十六条  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单位备齐获奖证明、收款收据和银行账户等材料后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奖金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的标准予以发放,每项奖励30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市监规〔201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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