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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工作专家评审规程(暂行)

来源:日期:2017-04-10 09:36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工作专家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要求,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所有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工作,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是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入选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会议评审+现场考察”方式,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五条 项目评审意见是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必须是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的专家。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精神和道德操守,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产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该领域或产业的发展特点与规律;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议评审及现场考察的专家原则上须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同时充分考虑评审专家的专业代表性和互补性、专家层次及人数的科学合理性,并遵循回避原则。

    第八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联系;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不得泄露与剽窃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等,并与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签署保密协议;

    ()参加评审时,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妨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不得擅自将评审有关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得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 当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必须主动申明并回避:

    ()评审专家为项目申请人;

    ()评审专家及其近亲属是申请项目的参与人员;

  ()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第三章 组织评审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职责。

    ()确定、准备参加评审的项目材料,并提出评审方式、评审内容、评价标准、评审意见的格式和要求等重要内容。

    ()在会议评审前向评审专家解释有关政策和评价标准。

  ()制定现场考察计划,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 现场考察。根据项目需要,市知识产权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与项目实施条件及前期筹备状况;项目目标实现的可能性;申报单位的运营状况;会议评审要求进一步了解的事项;其他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内容。

    ()实施方式。根据现场考察计划,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抽取专家设立现场考察专家组,每个组的专家成员数不少于3人。

    现场考察专家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对项目进行量化打分或综合评价,填写现场考察评审意见表,由组长综合形成现场考察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主要内容:项目与有关政策及申报指南的相符性;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先进性;申报单位的实施项目的必要条件状况;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相关评审内容。

    ()实施方式。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抽取专家设立会议评审组,并设组长1名。评审组专家原则上为5-7名,评审组根据项目评审材料,独立对项目进行量化打分或综合评价,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由组长综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后提交市知识产权局。

    评审专家经批准后可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派人在评审会上对项目情况进行陈述,并对专家的提问进行答辩。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组根据现场考察、会议评审专家意见形成专家评审工作报告,提交给市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专家评审独立、客观、公正进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的项目评审,对选取专家、组织评审等关键环节进行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意见、会议评审现场资料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项目评审,按要求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对项目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干扰项目评审活动开展,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给予停止参加评审活动、从专家库除名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必须保证送审材料的完整性,为开展会议评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不得干预专家独立、正常开展评审。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相关要求履行项目评审工作,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活动中不得干扰专家独立、正常开展评审,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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