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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民李先生
建议第九条修改为:“开展供深食品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良好农业规范、有机产品或自愿性产品(农产品和食品)认证等相关领域的认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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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民黄小姐
第十四条,建议删除“……允许其使用供深食品评价标识……”,原因:由市标促会授权使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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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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