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采纳意见说明 |
1 |
深圳市互联网文化产业促进会 |
第三段(宣言内容第二条)原文为:“我们将积极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配备专职人员,对接专业团队,拨付专项经费,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开展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文中的“拨付专项经费”可更改为从人财物予以支持 |
采纳 |
在文中已修改 |
2 |
深圳市商用显示系统产业促进会 |
1、自律宣言第二条第一款 开展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建议修改为: 开展包括以下工作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工作: |
不采纳 |
“工作站建设工作”的内涵范围比较狭窄,会局限工作站将来的工作。 |
2、自律宣言第二条第二款 一是持之以恒地在本行业…… 建议修改为 (1)持之以恒地在本行业…… |
已采纳 |
在文中已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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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律宣言第三条 不生产、不制造、不使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建议修改为: 积极引导会员企业不生产、不制造、不使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指引 |
采纳 |
在文中已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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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智能穿戴行业协会 |
1、建议在第四条中的“共同应对国际经贸中的知识产权挑战”的前面,加上“开展预警预测研究”。 |
采纳 |
在文中已修改 |
4 |
深圳市商业美术设计促进会 |
第三段(宣言内容第二条)原文为:“我们将积极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配备专职人员,对接专业团队,拨付专项经费,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开展但不限于以下工作……”。文中的“拨付专项经费”应删除。 |
采纳 |
按照第一条意见的意见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