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意见 |
采纳意见说明 |
1 |
市民屠先生 |
建议第九条修改为: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实施和评估工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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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民屠先生 |
建议第十一条第(一)项中“规章”修改为“部门规章“;第(三)项“结合我市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修改为“结合我市实际,采用……”第(四)项中“新技术”修改为“高新技术”。 |
不采纳 |
1.本条中“规章”指市政府发布的规章,非“部门规章”;2.“新技术”较“高新技术”范围更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