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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来源:日期:2018-11-01 17:31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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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意见

采纳意见说明

1

宋先生

建议删除“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督导员,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中的“根据需要”及“或者兼职”两处表述。

不采纳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本意见与以上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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