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意见 |
采纳意见说明 |
1 |
宋先生 |
建议删除“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督导员,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中的“根据需要”及“或者兼职”两处表述。 |
不采纳 |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本意见与以上规定相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