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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意见说明
1
深圳市标准院
建议第十五条 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解除聘任关系,取消其标准专家资格,并通知到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采纳
与前面第十一条形成呼应。聘任关系建立为开始,聘任关系解除为终结。
2
建议增加激励制度,规定专家积极履行义务可获得的相关奖励。
不采纳
办法中已规定专家有接受聘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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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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