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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采纳情况

来源:日期:2018-06-20 14:43字号:    

序号

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说明

1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条适用于属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抽检

采纳

      第五章 相关内容修改为“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包括检验报告出具当日)将检验不合格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邮寄送达样品标称的生产单位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2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表达意思更清楚原“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标准、深圳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开声明或者标识明示的标准中引用的非推荐性检测方法,可作为行政执法依据;采用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开声明或者标识明示的推荐性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的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修改为“采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开声明或者标识明示的标准及标准中引用的非推荐性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的结果,可作为行政执法依据;采用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开声明或者标识明示的标准及标准中引用的非推荐性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的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部分采纳

      该条款修改为“采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标准、深圳标准等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开声明或者标识明示的执行标准中引用的推荐性检测方法,可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标准、深圳标准等未引用检测方法的,可采用推荐性检测方法作为行政执法依据;采用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开声明或者非标识明示的推荐性执行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的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3

食品生产经营者

      你好,建议明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以后需采取配合工作。

采纳

      第七章 处理 增加条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按规定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由于生产经营体系出现问题或者系统性问题等原因,可能造成其他同类食品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封存、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同类食品。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督促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协助召回等措施。在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删除互联网上销售的涉及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义务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第三方平台应当及时向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的市市场稽查局或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报告相关处理情况,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市市场稽查局及市场或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可以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4

食品生产经营者

      你好,如果企业对抽检的样品的真假存在异议,该由谁来提供证据

采纳

      第七章 处理  增加条款“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生产者对抽检样品真伪发生争议的,应由经营者证明提供该样品真实来源,如经营者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5

食品生产经营者

      你好,我们收到风险告知书,该怎么办?

采纳

      第七章 处理 增加条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经营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送达风险隐患告知书的市市场稽查局或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辖区局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6

食品生产经营者

      如果被抽检到不合格食品,没有及时处理,会收到处罚吗?

采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增加条款“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抽样、检验、处理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增加条款“食品生产经营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封存、停止生产经营、召回不合格食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督促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或屏蔽互联网不合格食品相关信息的。

      增加条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经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完成整改并恢复生产经营后,再次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应依法从重处罚。”

7

食品生产经营者

      如果检验机构抽检程序存在瑕疵导致企业信誉受损,对检验机构有什么惩罚?

采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增加条款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委托业务,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引起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停止委托业务并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样品检验要求抽样的;

(二)未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程序要求抽样的;

(三)未按照要求时限检验及寄送报告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定效力的。

由于上述原因出具的报告导致被检单位经营、信誉等方面受到影响的,承检机构应该予以公开道歉,造成较严重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被检单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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