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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采纳情况

来源:日期:2018-05-23 14:44字号: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情况说明

1

李先生(百胜餐饮)

 建议将第十二条(二)B级风险中“仅在本地级市(含地级以上市,以下同)行政区域内经营的餐饮管理企业”内容删除;将(三)C级风险中“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删除。该条增加“
由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全部使用半成品进行简单后续加工的餐饮单位按照A级风险实施分类监管”内容。

不予采纳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作为下属数家至数百家连锁门店,其每天供应量和影响力、媒体关注度均属于餐饮行业的高风险类别,如果总部能依法建立有关原料追溯、人员培训、内部制度建立及落实等统一规范,将对各门训起到重要的统一引导与提升作用,所以建议维持省局的分级标准。

2

李先生(百胜餐饮)

    建议将第十三条(三)C级风险中“跨地市经营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和“(四)D级风险:跨省经营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内容删除。因为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属于经营管理机构,并不从事具体的食品经营活动,不具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意义。

部分采纳

1、已删除“(四)D级风险:跨省经营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内容。

2、“跨地市经营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有众多连锁门店,且省局已将此类纳入风险分级管理范围,不宜删除,已修改为“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

3

李先生(百胜餐饮)

   

   建议第十八条内容与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保持一致,删除“或造成舆情事件的”内容。因为舆情事件范围较广,可能还包括一些具有争议或不实情况,可通过提高风险等级加严监管。

采纳

已删除“或造成舆情事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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