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意见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说明 |
1 |
陈女士 |
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与第三条中的表述是否重复? |
采纳 |
已根据意见修改。 |
2 |
张先生 |
你好,我单位属于餐饮服务单位,如果本单位加分较多,能否获得较高的资助额度? |
不采纳 |
餐饮服务单位加分项仅作为优先资助条件,并实行等额分配。 |
3 |
刘女士 |
你好,请问今年怎么没有对食品流通单位的资助? |
不采纳 |
每年的资助方向根据工作安排确定。 |
4 |
黄女士 |
建议按体系进行资助,我公司属于食品生产企业,既有ISO 22000体系,又有HACCP体系,已于2015年获得ISO 22000的资助,建议HACCP也可以进行资助。 |
不采纳 |
根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五条规定,资金资助的申报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含食用农产品)及餐饮服务三个环节。通过先进管理体系、规范、标准认证或评定的单位,分别在以上三个环节中有且仅有一次申报资金资助的机会。 |
5 |
刘先生 |
你好,我单位是餐饮单位,请问今年通过内容审核后,是否会进行现场审核? |
采纳 |
会进行现场审核。 |
6 |
李先生 |
请问资助金额可否增加? |
不采纳 |
根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条规定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