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说明 |
1 |
刘先生 |
第一,本规定中有提到不予处罚的情形,不管是因为情节轻微,还是未造成危害后果,亦或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等原因而不予处罚,但毕竟还是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应考虑在不予处罚的基础上,通过增加诸如告诫、违法行为登记或其他教育形式,达到警示教育违法主体,促使其规范经营的目的。仅仅不予处罚,是否不能引起经营主体的足够重视。 第二,如第五条所述,“具体裁量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按适用规则确定的裁量规则执行。”建议依照《实施标准》的裁量格式,对本适用规则的裁量规则再细化分级。 |
部分采纳。 |
对于第一条意见不予采纳。因《行政处罚法》里面有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对于适用规则而言,什么情形下适用不予处罚应该予以涵盖。 对于第二条意见予以采纳。接下来修订的过程中,会对规则内容进一步细化。 |
2 |
沈先生(女士) |
我好像被拍卖公司骗了 我把东西寄下去由于当时说公司会帮忙承担 但是现在费用太高 要让他寄回来 说要交500块鉴定费 当时又没说 有没有鉴定我又不知道 没开发票没鉴定结果都没发给我 要我转500块给他们在开发票 那不是强买强卖吗 那不知道那投资 请问你们有没有在管 |
不予采纳。 |
与征求意见内容不相关。 |
3 |
高小姐 |
1、对于从重处罚的情形,建议对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两项:(一)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二)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擅自以启封、转移、适用、改动、损毁、变卖等方式动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2、对于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而减轻处罚则是在幅度外,低于法定处罚幅度,建议对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形分别予以规定。 3、既然可以减轻处罚,为何没有加重处罚的情形。对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直接关系人体生命健康的行业或领域出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建议增加对加重处罚的情节规定。 |
予以采纳。 |
对于第一条意见予以采纳。会在后续修订中增加意见中提到的两种从重处罚情形。 对于第二条意见予以采纳。会在后续修订中予以体现。 对于第三条意见予以采纳。最新修订的版本已增加加重处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