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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住所托管办法》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来源:日期:2017-09-28 16:44字号: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说明

1

张金蛋

3点建议: 1.不属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为何一直可以进驻和审批通过?请改进 2. 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书上有:具体办理人办理人联系地址,根本没有:企业实际办公地址填写的要求。请改正,不要误导和有歧义。 3. 托管对象的名称、实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托管对象应主动联系商务秘书机构并另行签订托管协议。这个没必要的:工商局有备案记录,能够证明变更前后是同一家企业的,干嘛还要求托管企业去你们那里重新挂靠呢?

部分采纳

1点意见与本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无关,但提到的意见我们会在具体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第2点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完善托管协议,要求托管机构根据本规范性文件增加信息采集项目,加强对企业的托管职责。第2,托管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契约行为,具有相对性,当契约方发生变动的,其约束力将产生影响,因此为了保证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重签。

2

周志义

第七条【托管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秘书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住所托管: (三)实际经营场所不在本市范围内的;这条应该废除,因为全国各地的人都来深圳创业,才能提升前海的影响力

不采纳

住所(经营场所)是商事登记必须登记事项,是确定行政和司法管辖地,接收法律文书地的法定场所,如果实际经营地不在深圳市内,无法确定管辖,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相违背。

3

吴慕苏

建议办法补充说明企业在商务秘书处托管的时间,是可以永久托管还是有时限规定

部分采纳

托管时间在托管协议中已经有体现,可以不再写进规范性文件。托管仅仅是对于在前海尚不具备可实际经营的场所时的临时性措施,不宜永久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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