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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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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3点建议: 1.不属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为何一直可以进驻和审批通过?请改进 2. 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书上有:“具体办理人”和“办理人联系地址”,根本没有:企业实际办公地址填写的要求。请改正,不要误导和有歧义。 3. 托管对象的名称、实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托管对象应主动联系商务秘书机构并另行签订托管协议。这个没必要的:工商局有备案记录,能够证明变更前后是同一家企业的,干嘛还要求托管企业去你们那里重新挂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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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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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点意见与本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无关,但提到的意见我们会在具体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第2点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完善托管协议,要求托管机构根据本规范性文件增加信息采集项目,加强对企业的托管职责。第2,托管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契约行为,具有相对性,当契约方发生变动的,其约束力将产生影响,因此为了保证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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