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4月26日,我委共收到社会有关单位对《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三条,意见及采纳情况见附表。请社会各方继续对我委工作予以关注和支持!
附表: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序号 | 提出的修改意见 | 拟采纳的情况 |
1 | 看到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通知。个人觉得这个很不合理:(二)除商事主体或者关联商事主体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外,申请登记的经办人一年内办理了10家或以上商事登记设立业务的,或者一周内办理了3笔商事登记业务的,该申请登记的全体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到现场办理。 深圳有很我代办工商的企业,如果出了这条他们都得失业了。 | 不采纳。理由:一、该条规定并非禁止代办注册登记业务。二、今年来办理的虚假登记案件,他人代办的占了绝大多数,可见风险较高,需要登记前审慎把关,以落实责任人,并提前预防风险。三、对于办理商事登记数量较多、申请登记频率较高的要求相关人员到现场办理,目的是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恶意登记等行为,维护正常的登记注册秩序,对于提高登记注册质量、提高主体身份真实性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2 | 关于贵委员会拟出台的通知《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通知》,我个人有个一个建议: 针对中介这一行业的特殊性,针对第二十条第(二)款,应该针对具有企业代理资质的公司,给予数量上的不予限制。 代理帮助客户的各类申请,并未违反或违规什么,如此限制数量,事实成为:凡是通过中介的,都要到达现场,凡是不通过中介的,都可以不到现场.这对于万众创业,万众创新,是一个倒退。细则中已经对各种情况进行了监督约束,再出台申请数量的限制,不合时宜。商务秘书公司可以不设限制,目前实际工作中又不准申请成立商务秘书公司,这是事实上的关闭。机构出台各种监管细则,这是好事,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希望考虑全面,否则,允许“企业证件代办”的经营范围,将变为空谈,又回到改革之前的道路上去。 | 不采纳。理由:一、二、三点同上。四、企业代理目前不需要颁发代理资质证书,不存在制定特殊政策问题。五、商务秘书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正在制定当中。 |
3 | (二)除商事主体或者关联商事主体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外,申请登记的经办人一年内办理了10家或以上商事登记设立业务的,或者一周内办理了3笔商事登记业务的,该申请登记的全体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到现场办理。请问这条意见会不会太过挑剔了? | 不采纳。理由:一、该条规定并非禁止代办注册登记业务。二、今年来办理的虚假登记案件,他人代办的占了绝大多数,可见风险较高,需要登记前审慎把关,以落实责任人,并提前预防风险。三、对于办理商事登记数量较多、申请登记频率较高的要求相关人员到现场办理,目的是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恶意登记等行为,维护正常的登记注册秩序,对于提高登记注册质量、提高主体身份真实性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