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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来源:日期:2016-06-06 16:25字号:    
 

序号

提出的修改意见

拟采纳的情况

1

在“第十六条【风险预警情形】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管理,实施监管联动:……(三)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以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与其有关的商事登记提出异议的“中增加经办人。

不予采纳。经办人负责办理商事登记,受商事主体委托,以商事主体名义进行,且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记载事项,不属于对商事登记提出异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

2

删除第二十条【监管联动】 第二款中的经办人。因为代办登记过程中合规,日后企业违法不宜追究和限制经办人。

采纳

3

在第二十二条【风险预警解除】第(一)、(二)、(三)、(四)项中增加“5日内”录入解除情形的时间限制

 

部分采纳。第二十三条【风险预警录入和解除要求】修改为: 商事主体出现风险预警情形(或解除)情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录入(或解除)。对风险预警的原因、监管联动需求、解除原因等要录入具体完整,并保留相关证据。

4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可以办理地址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期限延期、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补照的,可与地址变更登记一并办理。

不予采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因此,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在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之前,不应该允许办理变更登记。

6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删除不得再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不予采纳。此条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的规定。

7

第二十九条增加由监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的规定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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