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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网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来源:日期:2016-01-28 14:55字号:    


提出的修改意见

拟采纳情况

第一条改为“为解决深圳知识产权发展中现实性、前瞻性问题,实施保护引领知识产权发展,促进深圳知识产权持续走在全国前列,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深圳经济发展和立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拟部分采纳。已吸收其精髓,《若干规定》修订的原则就是落实中央8号文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的若干意见》,针对深圳知识产权发展中的现实性问题,作了些前瞻性突破。但地方立法的宗旨应当精炼并切中主要矛盾。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单纯的谈加大比较空,若能量化下比较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培训、宣传和执法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提供人才和经费保障措施。

无采纳,加大知识产权投入的量化拟应该在相关实施办法中细化。

第三条第三款改为“此处应该写市政府领导召集,国家知识产权联席会议都已经改成国务院领导召集了”

拟采纳。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知识产权的市领导或者由市政府委托市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召集。”

第八条条建议直接改为:1、 建立重大海外知识产权胜诉奖励 ,直接、实用,比什么都管用;2、可以加上这一点: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控制专家咨询组; 维权援助一词被用滥了,与IP实践内容不对应,适当付费,保障运行的可持续。

拟在海外维权援助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中采纳;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控制专家咨询组,也拟在具体实施办法中采纳。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专利权的价值应当考虑:对产品价值的贡献,产品的行业利润率水平,而不是对标准的实际贡献。

 

无采纳,专利权人对标准的实际研发投入,及对标准的实际贡献,是产生高价值标准必要专利的基础,在这里强调对标准的实际贡献包括研发贡献的好处在于,强调专利的本质是创新的反映,体现深圳市鼓励创新的意愿,同时通过强调研发贡献的原则鼓励权利人参与标准制定,也有利于降低专利流氓不适当利用这一条的可能性。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适当履行本条第一款所述义务的要求包括:向标准实施人提出书面警告,提出书面要约,而不是警告。

无采纳,因该款已经规定了书面要约的义务。该款规定了两个义务:提出书面警告,在实施人对书面警告做出反应后权利人向其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要约。

第二十八 第二款,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适当履行本条第一款所述“义务”,实际谈判过程远远比此复杂,通常你来我往,多轮磋商,并不简单是第一款义务后就可以了,应“看全过程、看整体”

 

无采纳,地方立法应当体现基本的原则,谈判过程很复杂,所以本条的规定没有对此做限制,而是留给法官根据谈判过程来判断双方的谈判意愿。

 

(注:截止2016年1月15日共收到7条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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