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条目 |
意见理由 |
提出建议单位 |
是否采纳及理由 |
1 |
第三条 |
建议明确辖区局职责,参照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管辖原则,将“辖区局负责对在本辖区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改为“辖区局负责对在本辖区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监督检查工作……”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
拟采纳。虽然文义一致,但“维保业务”的提法在《条例》中有对应的表述。 |
2 |
第八条 |
建议明确送达《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决定书》后,多长时间内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
拟采纳。录入时限拟定为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 |
3 |
第三章违章情形和记分分值 |
建议在违章情形加入“市特检院在审查资料或检验过程中发现维保单位出具假证明、假文件的“情形。 |
深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拟采纳。违章记分值拟定为6分 |
4 |
第十三、十四条 |
关于发生事故的情形,考虑发生事故后的定性等问题,建议改为“发生人员死亡(受伤)事件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
拟不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更直接、客观 |
5 |
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四款以及十五条第六款 |
将“定期检验复检率”改为“定期检验一次不合格率 |
深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拟采纳。原表述的“复检率”增加了统计难度 |
6 |
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 |
关于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形中,维保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提法,如何判定主要责任,建议进一步明确,提高可操作性;关于存在其他电梯违法行为并处罚的情形,建议不以罚款数额作为划分依据,避免可能对处罚带来的影响。考虑记分办法是促进维保单位提高业务能力的,应设置一条关于整改情形的记分依据,如“一个月内(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存在同类违法行为的”。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
拟部分采纳。1、关于维保单位的主要责任在前期抽查项目中解决,拟删除相关表述;2、罚款数额作为记分分类标准与原分类标准冲突,拟删除该条款;3、一段时间内的同类违法行为可分别记分,累积计算,不再设定此类违章情形。 |
7 |
第十六条第三项 |
“并经使用单位确认的”,建议改为“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的”。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
拟不采纳。原表述采用《条例》表述,不宜修改。 |
8 |
第十六条 |
建议增加一项,“对所维保的电梯发生的故障(包含接到的故障报告)等情况,应对故障处理全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后,存入电梯维保档案保管”。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
拟采纳。记分值拟定为3分。 |
9 |
第十七条 |
1.建议明确记分信息应用的时间,如是否记分满一个周期后,按照记分情况开始实施,对于未满周期已达12分以上的情形,如何处理;2.建议二级监控单位暂停受理新增维保业务3个月;3.建议暂停受理新增维保业务的情形,直接在系统中与记分系统挂钩,自动执行,满足条件的,关闭其新增维保业务的权限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
拟部分采纳。1、记分的应用按1个周期处理,否则会有期间因满分情况而打乱周期设置;2、累积记分已12分为红线,参照交警部门的做法,有其合理性,二级监控单位通过增加抽查比例给予处理已经足够,拟不采纳该条意见。3、申报系统可与记分系统挂钩,自动执行关闭申报功能,拟采纳该条意见。 |
10 |
第十七条中对各级监控单位的抽查比例非增即减,按正常状态,各个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应按正态规律分布,即大部分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符合目前相应水平的要求。对于维保质量较好的电梯维保单位,减少下一周期的抽查比例;对于维保质量较差的电梯维保单位,增加下一周期的;而处于中间状态的大部分电梯维保单位的抽查比例不增不减为宜,或根据实际状况调整总体抽检比例。 |
深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拟采纳。拟对1-3分的监督抽查比例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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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因1-7分的分隔距离较大,建议分为五级,即12分以上的为一级监控单位,标识为红色;7分以上12分以下为二级监控单位,标识为橙色;3分以上7分以下为三级监控单位,标识为黄色;1分以上3分以下为四级监控单位,标识为蓝色;0分为五级监控单位,标识为绿色。一级、二级、三级监控单位处理意见不变,四级监督单位监督抽查比例不变,五级相应减少50% |
深圳市利达旺电梯有限公司 |
拟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