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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来源:日期:2015-03-20 11:22字号:    

  201534日至310日,我局就《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共有1(单位)提出意见4条。意见内容及反馈情况汇总如下:

  一、 市民温先生意见原文

  1. 对于奖项类别设置的意见:

  第四条中,建议对四个奖项(市长质量奖大奖、优秀奖、项目奖和特别贡献奖)区分为三大类别:组织奖、项目奖和特别奖,这样可以前后文呼应一致,如第17条、第19条中的归类说明等。

  2. 关于申报资格中无行政违法行为期限要求的意见:

  第十四条(三)款中,建议将“上年度(没有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更改为“近三年内”,继续保留原办法中对申报企业的严格要求,这样也体现了本办法的立法宗旨所倡导的“崇尚质量、追求卓越”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3.关于《评审指南》价值导向的意见:

  第十八条中,建议将“重点从市民满意等方面,分别制定……评审指南”中“市民满意“更改为“客户满意”。理由:市民满意强调了局部地域的声音,一般来说,更多的是表现在教育、医疗和公共事业等方面,但顾客满意包含更广,而且体现了组织五方利益中更直接的利益平衡。

  4.关于增加营利性组织评审指南的意见

  第十八条中,建议在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类评审指南外,增加营利性组织评审指南。理由:本办法是实施市长质量奖的基本法则,评价标准、评审指南等均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因此,制定的评审指南不仅仅针对非营利性组织,对营利性组织的评价同样作出要求。

  二、市市场监管局意见反馈

  1.对奖项设置类别的意见反馈

  您对奖项类别设置的意见具有合理性。我局将依据奖项在评奖对象、授奖要求和评奖程序上的差异,重新研究设定奖项类别,在成稿中加以体现。

  2.对申报资格中无行政违法行为时限要求的意见反馈

  拟将申报单位无行政违法行为的考量时段设为上年度,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奖项荣誉当年有效;二是拟通过“宽进严出”的制度设计提高奖项带动面和参与度。但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并不意味着放低授奖标准,评审过程中将严格执行评定标准、评审规范和过程监控制度,包括形式审查、材料评审、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评委会审议、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多环节审查机制来确保评奖结果的公信力。对此建议我局仍将审慎研究以提高制度合理性。

  3.对《评审指南》价值导向的意见反馈

  本条文中所列“市民满意”是针对公共服务类组织所提的核心质量指标,旨在牵引和驱动对公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公共服务质量提升,强化体现市长质量奖的导向性,并与下文的“制订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类评审指南”相衔接。“客户满意”则是评奖中对于各类组织一致适用的基本要求。

  4.对增加营利性组织评审指南的意见反馈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起步于营利性组织,后向非营利组织扩展,故评奖标准更多适用于营利性组织。增补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组织评审指南,是基于特殊行业评价需要,以形成较为全面的评价体系;这也是国际惯例。此外,深圳已制订有侧重营利性组织的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市长质量奖评审指南》(SZDB/Z 40),《卓越绩效模式应用指南》(SZDB/Z 43),可作为评审补充依据。后续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可考虑再行制(修)订相关评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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