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建议 | 采纳 情况 | 备注 |
法规处 | 经咨询司法局,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办法由政数局管理,不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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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处 | 经研究,食品生产处提出以下意见:关于“第八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将已取得生产许可的预包装食品组合包装销售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其中“预包装”食品是否应明确为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 | 采纳。 | 修改为:第八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将已获得生产许可的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组合销售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
许可审查中心 | 1、第七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内制作加工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议修改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内销售其制作加工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 部分 采纳 | 修改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内制作加工已取得许可项目范围内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
2、建议将“第二十条 中《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申请表》”修改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不采纳 | 已跟建议部门沟通解析。 |
3、建议将“第二十一条 (二)食品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平面图、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修改为:(二)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平面图、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采纳。 | 已修改 |
4、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和第二十四条中提交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建议修改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复印件”。 | 采纳。 | 已修改 |
5、关于“第二十八条:“申请事项仅为食品分装的,申请单位书面承诺并声称申请的事项符合要求的,可免于现场核查,免于查看试产产品检验报告。”建议仅对非即食的食品进行分装的免于现场核查。 | 不采纳 | 经沟通并专函请示省局,省局同意该项改革。 |
许可审查中心 | 6、“第三十四条 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应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建议修改为: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应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 | 采纳。 | 已修改 |
7、第三十七条 :“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许可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盐等”应改成:“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许可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用盐等” | 采纳。 | 已修改 |
社会公民 | 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建议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应提交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不予采纳 | 近年来,国家行政审判“放管服”取消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申报材料要求,改为通过现场核查环境实施查验。 |
食品安全应从严治理,建议对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受处罚的经营者终身禁止办理食品许可证。 | 不予采纳 | 对违法经营者的禁止行为,《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有明确,本《办法》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
其他单位 | 没提出建议和意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