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强化公平竞争审查 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嘉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监管处副处长冼志林
时间:2024-10-25
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经营者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24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哪些政策措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是什么?今天我们请到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监管处副处长冼志林到我们的访谈现场,与大家共同交流,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下面,有请冼志林副处长为大家介绍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
冼志林副处长:感谢广大网友对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关注。我市在市、区两级全覆盖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前,2023年5月深圳市就率先建立了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机制,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或者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都需要经过市市场监管局会审后,才提交市政府审议。《条例》出台后,我市又进一步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审查的范围、流程。同时,在全省率先推动各级政策制定部门建立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在业务部门开展初审后,由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复审,多把一道关,以提高各单位审查质量。此外,我们持续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抽查等专项行动,主动排查、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存量”政策措施。为了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效能,还在全省首创开发上线了公平竞争大数据监测预警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全市268个政府单位的网站进行实时监测,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约束,保障了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主持人:感谢冼志林副处长的介绍,下面进入网友提问环节。
网友一:请问哪些政策措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答: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网友二:常见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做法有哪些?有没有一些具体的案例可以分享?
答:公平竞争审查有一系列的标准,主要包括4个方面“19个不得”:一是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不得含有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二是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不得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不得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不得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不得含有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三是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不得含有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四是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不得含有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已经享受了奖补的企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迁出本地、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规定投标单位必须是在本地注册的企业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案例。
网友三:对于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自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以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开展初审后,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审查,再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审议。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台。
网友四:如果发现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情况,会采取哪些问责措施?
答: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会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起草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友五:我们公司最近在参加一个投标,招标公告里有一条表述不确定有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请问可以向谁咨询?
答:广大经营者如果发现我市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可以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咨询或投诉举报。举报电话是0755-83070322,0755-83070090;也可以来信举报,信件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108室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箱收。我局也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公布了举报方式,详细信息大家可以在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