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人(单位) | 反馈标准 | 章条编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市民 | 《政务服务大厅无障碍服务规范》 | 标题 | “administrative service center”建议调整为“government service hall”。 | 部分采纳 | 英文译名修改为“administrative service hall” |
2 | 市民 | 《政务服务大厅无障碍服务规范》 | 4.1.1.1 | “宜在靠近政府服务大厅...供行动障碍人士上下车”建议调整为“应在靠近政府服务大厅...供行动障碍人士上下车”。 | 不采纳 | 本条款为推荐型条款 |
3 | 市民 | 《政务服务大厅无障碍服务规范》 | 4.2.2 | “宜在政务服务大厅配置方便视力障碍人士、听力障碍人士等使用的自助终端设备”建议调整为“应在政务服务大厅配置方便视力障碍人士、听力障碍人士等使用的自助终端设备”。 | 不采纳 | 本条款为推荐型条款 |
4 | 市民 | 《政务服务大厅无障碍服务规范》 | 4.2.4.1 | “宜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以下盲文设施”建议调整为“应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以下盲文设施”。 | 不采纳 | 本条款为推荐型条款 |
5 | 市民 | 《政务服务大厅无障碍服务规范》 | 4.2.5 | “宜在政务服务大厅入口处安装智能服务桩”建议调整为“应在政务服务大厅入口处安装智能服务桩”。 | 不采纳 | 本条款为推荐型条款 |
6 | 市民 | 《政务服务大厅无障碍服务规范》 | 4.2.6.1 | “宜在政务服务大厅内部和外部安装语音提示装置”建议调整为“应在政务服务大厅内部和外部安装语音提示装置”。 | 不采纳 | 本条款为推荐型条款 |
7 | 市民 | 《政务服务大厅无障碍服务规范》 | 4.2.3.4 | “均处于可到达的行进路线中”建议调整为“均处于能到达的行进路线中”。 | 采纳 | 将“可”修改为“能” |
8 | 市民 | 《消防安全培训服务规范》 | 标题 | “Code”建议调整为“Specification”。理由:规范通常译为specification。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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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民 | 《消防安全培训服务规范》 | 7.1.2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建议在参考文献中列出。理由:资料性引用文件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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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民 | 《消防安全培训服务规范》 | 参考文献 |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规定》”建议调整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理由:原文有笔误。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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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民 | 《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生物监测和评估技术规范》 | 3.2 | “有可以清晰表现的过渡区”建议调整为“有能够清晰表现的过渡区”。 | 采纳 | 已修改 |
12 | 市民 | 《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生物监测和评估技术规范》 | 5.1.6 | “最佳可用信息”建议调整为“最佳能用信息”。 | 采纳 | 已修改 |
13 | 市民 | 《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生物监测和评估技术规范》 | 5.1.5 | “可以在做出假设、提出建议时考虑”建议调整为“在做出假设、提出建议时宜考虑”。 | 采纳 | 已修改 |
14 | 市民 | 《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生物监测和评估技术规范》 | 5.1.7 | “应定期复查和更新”建议调整为“宜定期复查和更新”。 | 采纳 | 已修改 |
15 | 市民 | 《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生物监测和评估技术规范》 | 5.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病名录》”“《一、二、三...病种名录》”建议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 采纳 | 已修改 |
16 | 市民 | 《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生物监测和评估技术规范》 | 5.2 | “应考虑装载区域”“应使用具体物种手段”建议调整为“考虑装载区域”“使用具体物种手段”。 | 采纳 | 已修改 |
17 | 市民 | 《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生物监测和评估技术规范》 | 5.2.3.5 | “风险评估可采取不同形式。对一个目标物种是否存在于装载港而非接收港,并可通过压舱水运输,进行简单风险评估。如果认为合适,目标物种在下列每一个阶段存活的可能性都可被评估”建议调整为“风险评估的形式视情而定。对一个目标物种是否能存活于装载港而非接收港,通过压舱水运输进行简单风险评估是评估方式之一。如果认为合适,目标物种在下列每一个阶段存活的可能性都需要被评估”。 | 采纳 | 已修改 |
18 | 市民 | 《医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综合评价指南》 | 标题 |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for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建议调整为“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理由:完善译文(对...的评价使用“evaluation of...”的句型)。 | 不采纳 | “for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ocial governance”进一步修饰“Comprehensive Evaluation”,指明评价的对象是医学人工智能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 |
19 | 市民 | 《医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综合评价指南》 | 3.5 | “technology risk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建议调整为“internal risk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理由:完善译文。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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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民 | 《医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综合评价指南》 | 6.1.3 | “经济成本、社会成本负担”建议调整为“消耗、负担”。理由: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经济不应在西方经济学(economics)二元对立的“成本(cost)”和“效益(benefit)”关系中考量。经济增进民生福祉、经济需要的社会劳动或展现出来的社会生产力并不存在给人民带来消耗、负担的本质。在科学的经济分析方法(可参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11月23日就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进行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认识评价对象可能带来的消耗、负担是适当的,而这样的消耗、负担并不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导致,不宜称之为“经济成本”、“社会成本”。 | 不采纳 | 在卫生经济学评价中,“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是两个专业术语,它们分别指代了卫生项目或干预措施在经济和社会层面的资源消耗和影响。 |
21 | 市民 | 《医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综合评价指南》 | 6.2.6 | “评价对象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健康效益进行评价”建议调整为“评价对象影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健康效益进行评价”。理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评价对象产生经济效益可带来还有比经济基础更加基础的语义偏差。 | 不采纳 | 原文中的“效益评价”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它指的是对评价对象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健康效益三个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表述清晰地界定了评价的范围和内容。虽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但在效益评价的语境中,本标准关注的是评价对象在经济、社会和健康方面产生的具体效益,而不是它们之间的决定关系。 |
22 | 市民 | 《医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综合评价指南》 | 6.3.12 | “对经济发展的潜在风险”建议调整为“对经济发展面临的潜在风险”。理由:发展为了人民的经济所面临的风险并不是内生的。 | 不采纳 | “面临的”这个词语在中文中意味着“面对”或“遭遇”。在“对经济发展的潜在风险”中,已经隐含了经济发展是面对或遭遇这些风险的主体,因此再添加“面临的”可能会导致语义上的重复。 |
23 | 市民 | 《医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综合评价指南》 | 6.3.16 | “经济边际效益影响”建议调整为“经济效益影响”。理由:“边际效益”(marginal benefit)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济效益理论完全不同。标准化文件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学理论作为规范的经济话语。 | 不采纳 | “边际效益”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在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都有应用;在评价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方面的经济效益时,“经济边际效益”能够准确反映成本增量与效益增量之间的关系,这个概念有助于精确评估和比较不同服务供给方案的经济价值。 |
24 | 市民 | 《高层工业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标题 | “specification of high-rise”,建议调整为“specification for high-rise”。理由:完善译文(可参见GB/T 1.1)。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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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民 | 《高层工业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标题 | “industrial building”,建议调整为“industrial factory building”。理由:完善译文。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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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民 | 《高层工业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范围 | “单多层工业厂房可参照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议删除。理由:范围不应包含允许型、指示型条款。 | 采纳 | 修改为“单多层工业厂房可参照执行;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的厂房。” |
27 | 市民 | 《高层工业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3.2、3.3 | “factory building”,建议调整为“industrial factory building”。理由:完善译文(工业厂房的译文宜全文一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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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民 | 《高层工业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引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管理规定》”,建议在参考文献中列出。理由:资料性引用文件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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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民 | 《高层工业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3.6 | “fire share part”,建议调整为“fire shared part”。理由:完善译文。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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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民 | 《高层工业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3.4 | “其形式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产权方”,建议调整为“其形式既能是物业服务企业...也能是由产权方”。理由:在陈述型条款中,不以“可以”代替“能”表示能力。 | 不采纳 | 按照GB/T 1.1附录C的要求,表示允许的能愿动词是“可”“不必”,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可以”“允许”“可以不”“无须”。 |
31 | 市民 | 《高层工业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6.5.8 | “禁止带故障运行或使用”,建议调整为“不应带故障运行或使用”。理由:不以“禁止”代替“不应”表禁止。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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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民 | 《高层工业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6.5.17、6.6.3、6.6.4、6.6.10、6.8.9、6.9.3、6.9.5、6.11.3、6.11.4、7.1.4、7.4.3 | “禁止”,建议调整为“不应”。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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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民 | 《高层工业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7.5.2 | “严禁员工集体宿舍使用”,建议调整为“员工集体宿舍不应使用”。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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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民 | 《高层工业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7.3.6 | “严禁冷库使用”“严禁私搭”,建议调整为“冷库不应使用”“不应私搭”。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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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民 | 《高层工业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6.9.2 | “严禁下列行为”,建议调整为“不应有下列行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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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民 | 《高层工业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7.5.4、6.6.6、6.9.1、7.1.1 | “严禁”,建议调整为“不应”。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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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2 | 建议调整为“宜融入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所需费用宜列入工程投资”。理由:总体原则应使用陈述或推荐型条款。 | 部分采纳 | 1.本条款参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收集与归档规范》(SL/T 824-2024)第4.2条“项目档案工作应融入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 2.依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3.“应融入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保持不变,“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投资”已修改为“所需费用宜列入工程投资”。 |
38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3 | 建议调整为“宜加强工程文件过程管理”。 | 不采纳 | 1.本条款参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收集与归档规范》(SL/T 824-2024)第4.3条“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应加强项目文件过程管理……”; 2.依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
39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4 | 建议调整为“宜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 | 不采纳 | 1.本条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七条“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2.参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收集与归档规范》(SL/T 824-2024)第4.5条“项目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 3.依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
40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5 | 建议调整为“建设单位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合同、协议宜设立专门章节或条款”“监理合同条款宜明确监理单位对其”。 | 不采纳 | 1.本条款参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收集与归档规范》(SL/T 824-2024)第5.1.3条“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章节或条款……”; 2.依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
41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6 | 建议调整为“与参建单位宜保障档案工作经费”。 | 采纳 | 已修改为“与参建单位宜保障档案工作经费……”。 |
42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7 | 建议调整为“档案管理人员宜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 | 不采纳 | 1.本条款参考《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21〕200号)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 2.依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
43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8 | 建议调整为“每项水务工程宜编制一套完整的电子档案”。 | 不采纳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五条“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水务工程档案为传统纸质档案时,支持和鼓励传统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收集、保存及利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七条“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水务工程档案为电子件时具有效力; 3.根据《“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以档案事业“四个体系”建设为支撑,以“智慧档案”建设为着力点,全面推动档案工作数字转型和智能升级,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档案力量。 |
44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9 | 建议调整为“必要时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其规定”。 | 采纳 | 已修改为“必要时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其规定”。 |
45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10 | 建议调整为“宜满足以下要求”“建设单位负责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移交”。 | 不采纳 | 1.本条款参考《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21〕200号)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应保存1套完整的项目档案……”; 2.本条款参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收集与归档规范》(SL/T 824-2024)第11.3.2条“建设单位应负责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前期及设计、竣工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档案”; 3.依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
46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11 | 建议调整为“宜按附录A、附录B的范围”。 | 不采纳 | 1.附录A、附录B属于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是标准的技术要素之一,它将水务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责任单位、保存单位等过长内容移出,形成与正文同等效力的规范性附录,是构成标准整体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条款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收集与归档规范》(SL/T 824-2024)第7.1.2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规定; 3.依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
47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12 | 建议调整为“但仍有按归档要求整理工程文件的必要”。 | 部分 采纳 | 修改为“但仍须按归档要求整理工程文件”。 |
48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13 | 建议调整为“宜与主体工程保持一致”。 | 不采纳 | 水务工程中配套的房屋建筑、道路、桥梁、园林等工程,其工程文件的形成、整理、移交、归档等必须与主体工程保持一致,水利、市政、房建等各行业对工程建设文件各有相关要求及表格,归档范围和验收要求也不相同,作为配套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一致,并保持案卷的有机联系和案卷的成套、系统。 |
49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14 | 建议调整为“工程文件经规范整理及审查后宜及时归档”。 | 不采纳 | 1.本条款参考《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21〕200号)第二十四条“项目文件经规范整理及审查后应及时归档”; 2.依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
50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15 | 建议调整为“能符合深圳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不采纳 | 1.为确保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能顺利接收并技术支撑水务工程BIM档案,其水务建设工程信息模型归档文件开展整理、归档、验收和移交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2.市住房和建设局已印发了深圳市建设工程信息模型归档相关要求。 |
51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4.16 | 建议调整为“能执行国家和水利工作中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 不采纳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2.依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
52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7.14、7.2.3、7.2.7、7.4.6 | 建议调整为“不应”。理由:不以“不得”替代“不应”表禁止。 | 采纳 | 已修改为“不应使用易褪色或含腐蚀性的书写材料”等。 |
53 | 市民 | 《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 9.1.7 | 建议在参考文献中列出。理由:资料性引用文件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 采纳 | 已列为参考文献[3]。 |
54 | 市民 | 《电动汽车超级充电站(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标题 | “Specification of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 EV super charging station(splies)”建议调整为“Specification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EV super charging station(piles)”。理由:合乎标题译文书写方式(可参见GB/T 1.1)。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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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市民 | 《电动汽车超级充电站(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3.2 | “super charging equipment(splies)”建议调整为“super charging station(piles)”。理由:译文宜全文件一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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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市民 | 《电动汽车超级充电站(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4.1.3 | “安全员和设备维修员必须持电工操作证”建议调整为“安全员和设备维修员应持电工操作证”。理由:不以“必须”代替“应”表要求。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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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民 | 《电动汽车超级充电站(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4.1.4 | “不得穿戴影响作业的有关服饰”建议调整为“不应穿戴影响作业的有关服饰”。理由:不以“不得”代替“不应”表示禁止。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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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市民 | 《电动汽车超级充电站(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4.1.5 | “不得擅自操作”建议调整为“不应擅自操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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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市民 | 《电动汽车超级充电站(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6.3.4 | “严禁使用故障设备提供充电服务”建议调整为“不应使用故障设备提供充电服务”。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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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市民 | 《电动汽车超级充电站(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6.3.10 | “须有专人看守”建议调整为“应有专人看守”。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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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市民 | 《电动汽车超级充电站(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6.3.10 | “严禁单独作业”建议调整为“不应单独作业”。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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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市民 | 《电动汽车超级充电站(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6.5.12 | “应尽快采取措施限制事故的发展”“应及时”建议调整为“宜尽快采取措施限制事故的发展”“宜及时”。理由:“应”不宜与“尽快”或“及时”搭配使用表要求。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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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市民 | 《电动汽车超级充电站(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8.2.3 | “严禁布设架空缆线”建议调整为“不应布设架空缆线”。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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