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人(单位) | 反馈标准 | 章条编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广东工业大学 | 《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指南》 | 引言 | 建议在参考文献中列出《广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 理由:资料性引用文件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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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东工业大学 | 《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指南》 | 范围 | 建议删除“也可作为评价机构……建设的评价”。 理由:范围不包含允许型条款。 | 部分采纳 | 将表述修改陈述性:评价机构(自我评价机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等)监测管理和评价参照本文件执行。 |
3 | 广东工业大学 | 《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指南》 | 3.1 | 建议“一般应设在企业决策层”“应当隶属于首席质量官”调整为“一般设在企业决策层”、“隶属于首席质量官”。 理由:定义不包含要求型条款。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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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东工业大学 | 《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指南》 | 4.3 | “组织识别和执行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删除。 理由:如上所述,执法不只是首席质量官或担任首席质量官之后的职责。 | 不采纳 | 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深化落实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通知》(粤市监〔2023〕35号)三、充分发挥首席质量官职能作用、(五)明确岗位职权中第5点明确“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抽检及调查,落实监管要求。” |
5 | 广东工业大学 | 《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指南》 | 5.3.2 | “正向激励可自下而上从基层员工……负向激励可自上而下从管理者开始”建议调整为“正向激励可从员工...负向激励可从管理者开始”。 理由:如前上所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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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工业大学 | 《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指南》 | 5.5.1 | “遵守国内外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议删除。 理由:标准化文件不应做依法依规的普遍性要求(任何时候都要依法依规)。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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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东工业大学 | 《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指南》 | 5.5.2 | “使相关业务人员具有较强的合规意识”建议删除。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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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东工业大学 | 《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指南》 | 5.7.2.1 | “提高质量经济性,并通过不符合要求所造成的代价和金钱来衡量质量,引起高层领导的重视”建议调整为“提高质量经济性,并通过不符合要求所导致的后果来评价质量,引起企业全员的重视”。 理由:提高质量经济性,当涉及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或核心价值,其不能被金钱衡量。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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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东工业大学 | 《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指南》 | 5.8 | “确保产品/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要求”建议调整为“确保产品/服务符合相关要求”。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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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东工业大学 | 《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指南》 | 全文 | “最高管理者”建议调整为“管理者”。 理由:社会主义的标准不宜夹杂传统管理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思维,宜尽量减少类似“最高”“基层”等可造成社会裂变的阶层化、对象化、抽象化话语。 | 不采纳 | 依据主管企业首席质量官工作机构原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主编由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探索与实践》中界定和解释的企业首席质量官概念,理解不一致,为强化、激励首席质量官作用,明确其直接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的通道,故保留。 |
11 | 广东工业大学 |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 3.1 | 建议调整为“信息的能再解释的形式化标识”“能通过人工或自动手段处理数据”。理由:不以“可”“可以”代替“能”表陈述。 | 不采纳 | 该术语定义引用GB/T 36344—2018,2.1的表述,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
12 | 广东工业大学 |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 6.2.3 | 建议调整为“不应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理由:不以“不得”代替“不应”表禁止。 | 采纳 | 将“不得”修改为“不应”。 |
13 | 广东工业大学 |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 8.2.4 | 建议调整为“评价业务数据准确表示其所描述的真实事物的能够量化的真实值的程度”。理由:“真实实体”等同“实际对象”的“实体”取义于西文中的“entity”,与实事求是中的实事或真实事物有本质不同。本土标准追求的准确性理应能体现实事求是的实或是,而不是对象化、模型化、片面数量化实或是的抽象原则。 | 不采纳 | 根据GB/T 36344—2018《信息技术 数据质量评价指标》,准确性的表述为“数据准确表示其所描述的真实实体(实际对象)真实值的程度”,该表述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
14 | 广东工业大学 |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 5.2 | 建议调整为“各相关方应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理由:“PDCA”基于“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的四分法,奉行的是真实事物的对象化、抽象化、片面数量化逻辑,不利于把握现实环境中的实或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省考察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的“要着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努力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当成为社会大众遵循的管理理念。 | 部分采纳 | 已增加“全周期”表述,保留“PDCA”表述。理由:在本标准正文,各相关方的职责描述中体现了全周期的理念,因此增加“全周期管理”的描述。但“PDCA”强调数据质量改进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与本标准公共数据质量管理的理念和初衷保持一致,不宜删除。 |
15 | 广东工业大学 |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 4 | 建议删除。 | 不采纳 | “正文中出现PDCA”,需要在缩略语处进行解释说明。 |
16 | 广东工业大学 | 《产业园区运营规范》 | 4.1 | 建议调整为“产业园区的发展宜聚焦深圳市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理由:原则不包含要求型条款。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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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广东工业大学 | 《产业园区运营规范》 | 4.2 | 建议调整为“产业园区宜在强调运营服务可落地性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下”。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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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广东工业大学 | 《产业园区运营规范》 | 4.3 | 建议调整为“产业园区运营服务宜彰显社会责任”。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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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广东工业大学 | 《产业园区运营规范》 | 4.4 | 建议调整为“产业园区宜以运营服务赋能招商”。理由:如上所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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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广东工业大学 | 《产业园区运营规范》 | 4.5 | 建议调整为“产业园区运营服务理念及场景宜具备前瞻性、可复制性和可持续性”。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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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广东工业大学 | 《产业园区运营规范》 | 6.4.5 | 建议调整为“宜建立...,提供”。理由:园区无论是否建立政策咨询中心,都要贯彻法律法规政策。 | 部分采纳 | “贯彻”与“宣贯”含义不同,编制本意是指要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宣贯服务”。拟将此部分修改为“宜建立...,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贯、项目申报指导、企业资质认定指导等服务”。 |
22 | 广东工业大学 | 《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范》 | 3.2 | 建议调整为“社区矫正对象拒不配合的,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司法所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理由:定义不使用要求型条款。 | 采纳 | 已修改 |
23 | 广东工业大学 | 《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范》 | 7.1.1 | 建议调整为“应对其落实信息化核查措施”。理由:要求使用要求型条款,其能愿动词为“应”。 | 采纳 | 已修改为“应” |
24 | 广东工业大学 | 《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范》 | 7.2.3 | 建议调整为“应增加社区矫正对象自主核查的次数”。理由:如上所述。 | 采纳 | 已修改为“应” |
25 | 广东工业大学 | 《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范》 | 7.2.1 | 建议调整为“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核查情况”。理由:规范标准的要求,应使用要求型条款。 | 采纳 | 已修改为“应” |
26 | 广东工业大学 | 《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范》 | 7.2.2 | 建议调整为“应结合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理由:规范标准的要求,应使用要求型条款。 | 采纳 | 已修改为“应” |
27 | 广东工业大学 | 《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范》 | 7.2.3 | 建议调整为“应调整信息化核查次数”“应结合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理由:规范标准的要求,应使用要求型条款。 | 采纳 | 已修改为“应” |
28 | 广东工业大学 | 《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范》 | 7.2.4、7.3、8.2 | 建议调整为“应”。理由:如上所述。 | 采纳 | 已修改为“应” |
29 | 广东工业大学 | 《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范》 | 8.3 | 建议调整为“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每次不应超过3个月”。理由:不以“不得”代替“不应”表禁止。 | 采纳 | 将“不得”修改为“不应” |
30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标题 | “anti-terrorist”建议调整为 “counterterrorism”。 理由:“反恐怖”的译法参照《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白皮书英文版为宜。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题名称。 |
31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3.10 | “control centre”建议调整为“control center”。 理由:文件中相同话语的译文宜保持一致(可参见本文件3.6)。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准文本3.10英文。 |
32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3.12 | “limited goods”建议调整为 “restricted goods”。 理由:完善译文。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准文本3.12英文。 |
33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4.1 |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遵循“属地负责、逐级监管”建议调整为“反恐怖主义工作宜遵循“属地负责、逐级监管””。 理由:原则不包含要求型条款。 | 采纳 | 已修改,删除“应”,见标准文本4.1。 |
34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4.2 | “反恐怖防范工作应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建议调整为“反恐怖防范工作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准文本4.2。 |
35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4.3 | “运营单位是地铁反恐怖防范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建议调整为“运营单位是地铁反恐怖防范责任主体,按要求履行职责”。 理由:标准化文件不做依法依规的普遍性要求。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准文本4.3。 |
36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4.4 | “运营单位应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建立反恐怖防范系统”建议调整为“运营单位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建立反恐怖防范系统”。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准文本4.4。 |
37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7.3 |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建议调整为“考核不合格的,不应从事岗位工作”。 理由:不以“不得”代替“不应”表禁止。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准文本7.3。 |
38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8.1.3.3 | “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建议调整为“运营单位应根据”。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准文本8.1.3.3。 |
39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8.1.3.5 h) | “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建议调整为“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应安排上岗”。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准文本8.1.3.5 h)。 |
40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8.2.1.1 | “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建议调整为“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准文本8.2.1.1。 |
41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8.2.1.3 | “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建议调整为“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经法”。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准文本8.2.1.3。 |
42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8.3.1.1 | “应满足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议调整为“应满足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准文本8.3.1.1。 |
43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8.3.1.3 | “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满足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建议调整为“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经”。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准文本8.3.1.3。 |
44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8.3.4 m)1) | “对周界全覆盖,不得有盲区”建议调整为“对周界全覆盖,不应有盲区”。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准文本8.3.4 m)1)。 |
45 | 广东工业大学 |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地铁》 | 表A.2 | “未包装完好的不得携带”建议调整为“未包装完好的不应携带”。 | 采纳 | 已修改,见标准文本表A.2。 |
46 | 市民 |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 6.1.5 | 修改意见建议:明确各单位更新信息的具体时间间隔和审批流程 理由:有利于确保更新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 不采纳 | 本章是对相关方的职责进行描述,且各单位在提交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即明确了更新频次(如年、月、周、日等),后续数据将按更新频率要求更新数据,同时不同类型应用系统和数据的更新频率要求也不一样,因此本标准给出建立公共数据更新机制即可。 |
47 | 市民 |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 6.1.8 | 修改意见建议:明确商业机密与个人信息涉及敏感内容的加密技术标准,以及信息处理到什么程度不再属于敏感信息。理由:原条文未明确规定加密与敏感信息标准,细化规定有助于确保敏感信息得到保护。 | 采纳 | 在6.1.4中已明确按照DB4403/T 271—2022的要求建立公共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其中就包含了关于商业机密和个人敏感内容的加密技术要求。同时本节修改为:应按照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加强公共数据中涉及商业和个人信息等敏感信息的保护。 |
48 | 市民 |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 6.3.5 | 修改意见建议:明确主管单位和相关各单位协调时具体的启动机制,沟通方式和出问题时负责任的部门 理由:原条文没有说明具体协调流程。完善协调流程有利于保障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 采纳 | 一般情况下,公共数据使用单位和数源单位可通过公共数据管理平台直接协调数据质量问题。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任意一方申请由公共数据主管单位组织协调。已修改相关表述。 |
49 | 市民 |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 8.2 | 修改意见建议:明确不同评价标准在评分中的具体指标权重。 理由:8.3.6中说明会按指标权重评分,但条文中未明确说明指标权重。按科学标准确定权重并在条文中体现出来会让改进更有效。 | 不采纳 | 本标准对数据质量提出管理要求,具体的指标权重赋分由相关单位依据本标准出台公共数据质量评价细则文件,来落实本标准的质量评价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