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1 |
李先生(百胜餐饮) |
建议将第十二条(二)B级风险中“仅在本地级市(含地级以上市,以下同)行政区域内经营的餐饮管理企业”内容删除;将(三)C级风险中“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删除。该条增加“ |
不予采纳 |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作为下属数家至数百家连锁门店,其每天供应量和影响力、媒体关注度均属于餐饮行业的高风险类别,如果总部能依法建立有关原料追溯、人员培训、内部制度建立及落实等统一规范,将对各门训起到重要的统一引导与提升作用,所以建议维持省局的分级标准。 |
2 |
李先生(百胜餐饮) |
建议将第十三条(三)C级风险中“跨地市经营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和“(四)D级风险:跨省经营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内容删除。因为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属于经营管理机构,并不从事具体的食品经营活动,不具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意义。 |
部分采纳 |
1、已删除“(四)D级风险:跨省经营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内容。 2、“跨地市经营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有众多连锁门店,且省局已将此类纳入风险分级管理范围,不宜删除,已修改为“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 |
3 |
李先生(百胜餐饮) |
建议第十八条内容与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保持一致,删除“或造成舆情事件的”内容。因为舆情事件范围较广,可能还包括一些具有争议或不实情况,可通过提高风险等级加严监管。 |
采纳 |
已删除“或造成舆情事件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