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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事登记撤销规定》听证报告

来源:日期:2017-09-13 00:00字号:    

  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民主性、可执行性,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于2017年8月25日下午在委机关5楼会议室召开《深圳市商事登记撤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模式创新广纳民意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员具有广泛性,来自市民、企业、律师等10余名听证代表参加了本次听证会。委属相关单位,即企管处、注册局、各辖区局派出了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听证会的旁听。此次听证会是进一步推动公众更广泛深入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全新尝试,实现了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目的。

  二、议题丰富讨论热烈

  听证会上,各位听证代表围绕该规定的相关重要制度以及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并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专业性意见,听证会现场气氛活跃。参会代表对听证会议题展开了精彩的谈论和发言,选取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简介如下: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指出,出台商事登记撤销规定意义重大,鼓励创新的同时适时予以救济,发现登记问题后及时予以纠正,该项制度走在国家的前面,值得肯定,望加速出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宋律师对该规定的具体条款提了许多有价值的技术性修改意见。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易律师指出,专门制定商事主体的登记撤销规定,畅通退出渠道,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了市场经济秩序管理,凸显了“宽准入、严管理”的现代市场经济理念,值得肯定。同时,他建议,新的规定也需要经受市场的考验,建议更多地倾听企业的声音,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熊律师指出,制定商事登记撤销规定有必要,也有上位法的依据,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相关制度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考虑到实践中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制度设计要体现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因此建议严格规定撤销的条件、情形,从严实施撤销。市法制办罗女士指出,在上位法没有明确撤销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制定撤销规定,建议体现程序正当的原则,如告知、信息公开等相关制度要予以体现。深圳多有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尹先生建议在商事登记设立之时采用多种方法核实验证身份,减少虚假登记的发生。参加听证会的蔡女士还特别反映,有人冒用她的身份注册了一家公司,现已严重影响她的个人信用,望主管部门尽快查实。

  三、《规定》修改完善情况

  考虑到商事登记撤销规定的制度设计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同时考虑到实用性、可行性、操作性,我们将《规定》做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其中需要说明的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商事登记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一环。撤销商事登记事项,既是健全商事登记制度的需要,也是现实的客观需要。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高效,要求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必须真实、可信。然而,由于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客观存在的缺失,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仿冒他人签字等情形长期存在,且在商事登记准入门槛降低的情况下,虚假登记的情形更加严重,各种“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不断出现,不仅侵害了商事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交易的可信与安全。因此,除了加大对虚假登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外,必须尽快建立商事主体的退出机制,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商事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交易关联方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

  撤销商事登记的法律依据包括:《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但在撤销的程序方面,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总局、省局的文件并没有专门的规定。鉴于此情况,我们遵循行政程序的基本法理要求及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立足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设定了相关撤销程序制度。

  (三)关于商事登记撤销的性质

  撤销商事登记,包括撤销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事项。因《公司法》和《行政许可法》对撤销都有规定,以往对撤销登记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有的认为属于撤销许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7〕2号)的答复意见,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目前,撤销商事登记属于撤销许可,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已经形成共识。因此,本《规定》只涉及对许可的撤销,而对虚假注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并未纳入调整范围。

  (四)关于简易撤销程序

  分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只涉及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仿冒他人签名取得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的撤销。一般程序除按本《规定》执行外,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此外,还规定了主动撤销和直接撤销的情形。

  本《规定》的核心制度是简易程序。商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关系到商事主体当事人,还关系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和交易关联方。在处理商事主体退出方面,行政主管部门面临多方压力和高度的法律风险。因此,全国各地长期以来多采取审慎的立场。而问题的关键,是真与假的问题。对当事是如何证明真与假,对主管部门是如何认定真与假。在登记准入环节,身份认证的困难一直存在。在登记之后,如何证明原有的材料、签字为虚假,则更加困难。虽然在准入环节,现在可以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予以控制。但我们目前面对的,是已经进入的大量虚假注册的问题。因此,特别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以化解证明难的困境。

  身份证被冒用,已及由此产生办理银行U盾、电子签名等一系列的问题,虽然原因不一,办理商事登记的路径不一,但根本的核心因素在商事主体本身。因此,在简易程序中,规定:商事主体当事人申请撤销商事登记的,应当提交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法律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作出声明并承诺承担相法律责任。案件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核查相关商事登记资料,分别予以处理:一是通过商事主体设立的身份识别技术系统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对设立公司知情,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商事主体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后续事务的,不予立案;二是商事登记资料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签名信息,可以证明为他人仿冒,或者无法判明真伪的,予以立案。并向商事主体当事人或该商事登记的经办人发出限期协助调查通知书。商事主体当事人或该商事登记的经办人提供了该申请人设立商事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书面证明文件,并同时提交了笔迹鉴定报告证明为申请人签字的,或者提供了申请人出资、参与经营管理、参与利益分配等对商事主体设立知情的证据的,案件办理部门予以撤案。提供了债权债务未清理的证据的,或者提供了该申请人设立商事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书面证明文件,并已经委托笔迹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预先支付了笔迹鉴定费的,案件办理部门在核实后按一般撤销程序办理。未提供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案件办理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拟撤销商事登记公告,并同时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收到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出撤销商事登记决定,由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本《规定》通过建立以上制度,进一步化解证明难、认定难、告知难、送达难的困局。同时,也通过三次公告,充分保障关联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力图建立在权利保障方面科学与平衡的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化解各种潜在的风险。

  (五)关于明确几类典型的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情形

  在实际办案中,对于提交仿冒签字或加盖伪造印章的虚假材料取得商事登记的判定相对容易,而对于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情形的判定存在模糊。为此,《规定》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例,界定了几类典型的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情形,如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章程以及增资扩股等,依据《公司法》或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而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进行表决,隐瞒该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或备案的情形。

  (六)关于不予撤销与恢复情形

  鉴于本规定在制度建设方面并无经验可资借鉴,且现实中的问题层出不穷,难于预判。因此,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难免出错,而且对公众的利益有切身的重大的影响,须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为此,特别规定了不予撤销与恢复几种情形。

  附件:《深圳市商事登记撤销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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