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深市监质规〔2015〕16号)、《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深市监质规〔2015〕15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深市监质规〔2015〕14号)、《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深市监质规〔2015〕17号)、《深圳标准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深市监质规〔2015〕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17年12月30日前予以反馈。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83070179,电子邮箱:ZhouYP@szmqs.gov.cn。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