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公告〔2023〕18号
深圳市鹏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兴富分店等16家药品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23〕5号)》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鹏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兴富分店等16家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联系人:韩先生,电话:0755-233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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