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3〕88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38号)等有关规定,备案人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现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3年3月31日前)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深圳备案产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18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所在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3)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普通化妆品备案未年报产品清单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3.深圳市相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