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深府规〔202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管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2024年4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检验(含首检)或登记的装配发动机为动力源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必须为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二、关于进口场车,按照柴油机欧Ⅲ对应国Ⅲ,欧II对应国II的标准进行判断;通过更换发动机等改造方式,取得环保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环保报告(标识)或发动机型式核准报告的场车,可继续使用或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
所有不符合要求的场车,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不得使用注销后的场车。
联系人:朱志刚,电话:83070222。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深府规〔2024〕2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