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提高全市叉车维护保养质量,规范叉车使用管理行为,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4年叉车维保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联系人:朱先生,联系电话:8307022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叉车维保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持续提高全市叉车维护保养质量,规范叉车使用行为,保证在用叉车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状态,防范叉车伤亡事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叉车维护保养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督抽查工作内容
(一)监督抽查数量
计划抽查5000台叉车。
(二)监督抽查项目
见附件1。
(三)监督抽查合格结论判定规则
对应以下情形,则整体结论判定为“该台叉车维保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合格”。①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②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但使用单位制定了维保制度并落实实施的;③存在“C”类项目不合格的。且对于②③情形使用单位已在规定时限向监督抽查检验机构提交了填写处理结果的《初步结果通知书》等见证材料,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进行有效整改。
对应以下情形,则整体结论判定为:该台叉车维保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①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的;②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且使用单位未制定维保制度并落实实施的;③使用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向监督抽查检验机构提交填写处理结果的《初步结果通知书》等见证材料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进行有效整改的。
二、抽样范围及要求
(一)对深圳市内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叉车实施随机抽样。
(二)发现在深圳市外或者在建设工程工地等明确不属于我局监管范围内作业的,或者已变更属具不属于我局监管范围的,从抽样结果中剔除,重新抽样补齐数量。
(三)叉车出租单位将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暂时停在“三区”外待租用的,属于抽样范围。出租单位应参照定期检验的要求配合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在“三区”内实施抽查。
(四)分批抽样时,已抽取过的叉车不再重复抽取。
(五)列入抽查清单的叉车,在抽查时发现设备实际处在停用、检修等状况,不适合进行抽查检验的,如企业还有其他叉车在用,应当场对该企业同等数量的其他叉车进行抽查。
(六)在上一年度抽查不合格的叉车使用单位,本年度应纳入抽查对象单位。
(七)对于安装了物联监测设备且在市质安院建设的市级平台中正常对接数据的叉车,可暂不列入本年度抽查对象。
三、监督抽查现场检验
(一)监督抽查任务告知
拟实施监督抽查时,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提前一天告知被查单位抽查时间及相关工作依据、程序、要求。抽查叉车具体编号在实施检验当天方可告知被抽查单位。现场抽查时,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出具《深圳市叉车维保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通知单》(下称《抽查通知单》,附件2),由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收。《抽查通知单》中应载明抽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二)现场检验
监督抽查检验机构抽查人员实施现场检验时应由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陪同(下称“陪检人员”),现场陪检人员应至少有1人具有叉车司机作业人员证书。必要时,辖区局应派人对工作现场进行监督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或问题。被抽查单位拒绝监督抽查,或现场无持有叉车司机作业人员证书的配合人员,或不当场申诉但又拒绝签收《抽查通知书》的,由监督抽查检验机构联系辖区局到场协调解决。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仍拒绝配合的,由辖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
被抽查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抽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要求开展现场检验工作,通过拍照或视频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证据固定,对进入监督抽查现场及实施现场监督抽查的主要工作点予以记录,并现场出具《监督抽查初步结果通知书》(下称《初步结果通知书》,附件3)要求被抽查的使用单位整改。其中,发现叉车存在A、B、C类不合格项的,应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叉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待检验机构整改确认或者复检合格后再启用。
开展抽查工作时,应采集统计所抽查叉车的有关信息,包括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人、第三方维保单位(如有)名称及联系人、设备环保相关信息等,统计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现场检验结束后抽查人员应当场将各个不合格项目及整体初步判定结论等情况告知陪检人员,要求其在《初步结果通知书》签字确认并声明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同时书面承诺不再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核。如陪检人员提出异议,抽查人员应予以解答。经解答双方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辖区局到场协调解决。如辖区局协调解决后,陪检人员仍拒绝书面承诺放弃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核,为保证设备检验状态的一致性,由辖区局在使用单位、抽查人员的见证下对拟申请复核的设备查封保存,并由监督抽查机构抽查人员在其内部质量技术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复核。
四、监督抽查后处理
(一)隐患和问题报送
1.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发现叉车存在A、B、C类不合格项的,或者发现叉车存在严重隐患或重大问题(包含统计项中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应填写《特种设备重大问题报告单》(下称《报告单》,附件4),在24小时内通过特种设备隐患上报系统报送设备所在地辖区局。同时,报送《初步结果通知书》。《报告单》对不合格项的文字表述应与《初步结果通知书》一致。
2.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发现叉车存在使用管理统计项问题的,应每半月一次通过电子信息渠道将《叉车抽查工作信息采集统计表》报送至叉车所在地辖区局。
3.对于抽查判定不合格的叉车,应将不合格项佐证材料随抽查报告一并报送至特设处和设备所在地辖区局以及单位所在地的辖区局。
(二)隐患处置
1.对于A、B、C类不合格项的隐患处置。对抽查发现存在A、B、C类不合格项的叉车,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跟进整改情况并进行复核。辖区局接到《报告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问题,结合《初步结果通知书》和《报告单》中的内容,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使用单位在监督抽查检验机构整改确认或者复检合格前停止使用存在隐患的叉车。
2.对于使用管理统计项问题的隐患处置。辖区局接到报送材料后,督促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3.对维保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叉车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所在地辖区局在收到抽查不合格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除核查使用单位是否对不合格设备落实整改外,还要重点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市市场监管局将抽查不合格的叉车使用单位列入下一年度重点单位名录,在年度执法计划、下沉督导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排查对象。
(三)违法行为查处
1.抽查发现叉车存在A、B、C类不合格项,设备所在地辖区局发现使用单位未经整改继续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予以立案处罚。
2.抽查发现使用管理统计项问题,设备所在地辖区局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改正,使用单位未及时改正且继续使用叉车的,依法立案查处。
(四)总结报送和结果公告
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监督抽查工作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特设处在2个月内将监督抽查结果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告。各辖区局于12月20日前将隐患处置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小结报市局特设处。
附件:1.深圳市2024年叉车维保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项目
2.1深圳市叉车维保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通知单
2.2深圳市叉车维保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通知单-复检
3.监督抽查初步结果通知书(叉车)
4.特种设备重大问题报告单
5.叉车抽查工作信息采集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