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4〕153号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有效实施,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开征求意见和各有关单位意见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
为提高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等有关规定,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若干规定》施行已将近一年,迫切需要制定《裁量权基准》,以规范执法行为,因情况紧急,且此前已公开征求一轮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9月29日(含)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jgjdjcc@mail.amr.sz.gov.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价格监督检查处,邮政编码:518040,联系电话:0755-8307062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2.《〈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