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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深圳市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6-02-06 16:05字号:    

各有关单位、广大专家:

  根据人社部印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生物医药行业卫生系列药学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深圳市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大力支持,有关事项如下:

  一、评审专家征集范围

  全国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医疗机构等在职在岗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相关工作或研究且具备以下条件要求的专家。

  二、评审专家条件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并接受职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行业动态,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相关工作领域取得优良业绩;

  (四)现在职在岗,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以下任一专业副高级职称3年以上或取得正高级职称1年以上;从事卫生系列药学专业相关工作或研究;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工作。

  三、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评审专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申报者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权、表决权;

  3.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2.不向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3.没有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4.评委委员、专业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5.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评审专家征集方

  (一)各推荐单位填写《深圳市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专家库入库人员推荐表》(附件),附上推荐专家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业绩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盖章),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报深圳市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评委会办公室)。以上材料请扫描电子版发邮件至yyzc@mail.amr.sz.gov.cn,联系电话:0755-83549370;

  (二)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批准入库的专家不进行公示。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征集深圳市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23〕15号)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专家库入库人员推荐表

深圳市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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